汽車轉讓不過戶協議書、車不過戶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賣方王某與買方李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并于當天將二手車交付給李某。涉訴車輛為多次轉讓,車輛所有人登記為原車主林某。2021年4月,車輛需要年檢,年檢后才能辦理過戶。李某要求王某聯系原車主林某配合其進行年檢和過戶,王某沒有回復且將其微信拉黑。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車輛未年檢無法上路、保險不生效、停車費等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裁判結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是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后所必要履行的變更登記程序,因此二手車輛買賣雙方均負有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應依法及時辦理相應手續。本案中,根據雙方車輛轉讓協議約定,王某應當積極協助李某進行過戶。李某要求王某聯系原車主,王某遲遲未回復且將微信拉黑,應認定其消極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李某無法順利將車輛過戶。故法院綜合李某現已將涉訴車輛過戶至本人名下的事實,并綜合違約情況和損失情況,酌定王某支付一定違約金。
法院提示
二手車買賣市場中的車輛可能經多次流轉,交易中的賣方可能并非車輛登記所有人。若賣方不配合聯系原車主,消費者在辦理車輛年檢、過戶及保險過戶時存在一定困難。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當重點審查賣方是否是車輛登記所有人,并對過戶事項進行詳細約定,避免交易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