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強制執行書怎么寫_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是什么意思
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執行依據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和給付內容。執行中,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并經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執行人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但是執行程序中指允許和解,不允許調解。
(1)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只能由當事人自覺履行,而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生效后,執行程序中止;申請執行人請求撤回執行申請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完畢時,法院按執行結案處理,執行程序即終結。
(3)執行和解協議雖然可以終結執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銷法院原來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比如:
王紅與“二狗”娛樂雜志社因名譽侵權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二狗”娛樂雜志社向王紅賠償5萬元,同時在省級刊物上公開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雜志社按期在一家省級報紙上發表了道歉聲明,但是一直沒有支付賠償款,王紅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王紅與雜志社自行達成口頭協議,由雜志社在國家級刊物上公開賠禮道歉,王紅愿意將賠償款減為2萬元。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為執行和解協議,雖然協議內容超出了判決的范圍,但是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因為當事人有權自愿處分自己的實體權益。此時執行員應當將當事人的口頭協議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之后執行程序中止。如果雜志社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了義務,則法院應當作出執行結案的處理,執行程序即告終結。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如果當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協議,在申請恢復執行時,當事人根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效,人民法院不再執行。
(2)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完畢,但是存在瑕疵履行情況,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