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作聲明范本(終止合作聲明 發布 侵權)
在公司可以辭退與解聘員工的特定條件中,其中有一個條件是“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即無論是在什么情況下,只要雙方溝通好、協商一致,就可以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那么在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哪些的法律問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設計
- 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勞動合同。
- 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注意:
- 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
- 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甲方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一:甲方有意解除勞動合同,與乙方(業務員)達成一致,雙方約定“合同從X 年X月 X日起解除;甲方已經給乙方支付完畢經濟補償金及工資等事項。”雙方于2008年8月30日簽字,8月31日,甲方將34000元款項全部打入乙方帳戶。后乙方申請仲裁,主張,協議有效,但未明確約定款項及補償標準;協議未明確由誰提出,應視為甲方提出。判決結果:甲方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共18000元。
3.解除協議中需明確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義務。
A.工作交接及法律后果。
B.工作終止,明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
C.財務返還及責任。
D.債務清償及責任。
E.其它,如保密協議等。
4.用人單位尚應盡如下義務:
A.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B.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C.用人單位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D.對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留2年備查。
問題:
1.如果勞動者拒絕進行工作交接并一走了之,用人單位應如何應對?
A.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
B.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時支付。
C.對一些特別重要的工作,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定期作工作總結上交公司備案,并將其定為每年的考核內容。
2.未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無法證明是誰提出解除,根據舉證責任負擔,視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無法明確約束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應盡義務,用人單位存在無法向勞動者主張違約責任的風險。
- 未注明解除勞動合同提出方的法律后果。
- 未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和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的法律后果。
未出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它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