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材料_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民事訴訟全流程之三“如何寫起訴狀”
起訴狀作為“立案材料”最主要的一部分,如何書寫會影響后續法院的判決。
起訴狀分五大部分:1、當事人信息;2、訴訟請求;3、事實與理由;4、管轄法院;5、起訴人署名和日期。
第一部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一般是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有第三人,還需列明第三人信息。
原告如果是自然人,就按身份證上的信息,一字不落地書寫完整,包括身份號碼。最主要的是聯系方式,也要寫上,便于法院的聯系和通知。如果你的實際居住地址和身份證住址不一致的話,要寫明實際住址,便于法院送達司法文書。被告亦是。
原告如果是法人,此寫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法人的企業信息可以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亦可通過第三方平臺,如“天眼查”、“企查查”等進行查詢。被告如是。
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參照上述情形。
對于自然人,一般法院都有便民平臺,可以幫助當事人查詢被告身份信息,如若沒有,則可以委托律師代為向有權機關進行查詢。現在手機是實名制,也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查詢到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部分: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的書寫,與第三部分的“事實與理由”是相輔相成的。訴訟請求是建立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之上。
有一些相對簡單明了的案件,不需要當事人引用太多的法律法規,但有些相對復雜的案件需查明當事人事先弄清楚法律關系,據而進行法律適用。一些相對簡單明了的案件,如民間借貸、房屋租賃等。
但為什么說此類案件只是相對簡單呢?因為有時此類案件也特別復雜。如民間借貸,如果涉及往來款項眾多,時間跨度大,未結算等,就會涉及利息如何適用和計算、本金如何抵扣等復雜問題。還有就是貨款、工資、賠償款等等轉為借款的問題,這又涉及基礎法律關系確認的問題,基礎法律關系不同,適用的法律就不同,因此有時也特別復雜。
房屋租賃案件也是。有時也會涉及房屋權屬的來源、房屋是否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臨時建筑、轉租等一系列復雜情形的出現,進而將案件問題復雜化。
總之,在書寫訴訟請求的時候,有一個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具體、明確。一般的訴訟請求有三種: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
1、確認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請求。分為肯定或積極的確認之訴與否定或者消極的確認之訴。
肯定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如確認房屋歸屬,寫訴求時就需要具體明確,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座落于X區X路X小區X單元X室(不動產權證號:XX)歸張三所有。
否定或者消極的確認之訴:如請求法院確認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2、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
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撤銷之訴就是典型的變更之訴。例如,你對已簽訂的合同認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3、給付之訴
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實體義務,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行為給付之訴通常分為積極行為給付之訴與消極行為給付之訴。
積極行為給付之訴,這種是最為普遍。例如,民間借貸,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及利息。
消極行為給付之訴,例如,勞動爭議,向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之類的。
第三部分:事實與理由
如果說訴訟請求是對結果的追求,那么“事實與理由”就是產生結果的原由。“事實與理由”與“訴訟請求”互為“因果關系”。如果事實與理由成立,則訴訟請求將獲得支持,這二者因果關系成立。如果事實與理由不成立,則訴訟請求被駁回,這二者的因果關系則不能成立。
因此“事實與理由”是緊緊圍繞“訴訟請求”進行闡述的,最好是簡練、重點突出。不要去說沒有“證據”的事實細節,更不要去寫一些無關緊要的情緒之詞,更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口吐蓮花的虎狼詞匯。
跟寫小學作文一樣,“事實與理由”的書寫,也是時間、地點、人物、經過和結果。例如交通事故的案件: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時間),于某地某處某段路(地點),被告(人物)駕駛某牌號車輛追尾原告(人物)車輛(經過),造成原告人身和財物損失,經認定被告全責(經過)。現被告拒不賠償(結果),特向法院起訴。
第四部分: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是比較復雜的一塊,《民事訴訟法》有專門章節規定,而且針對“管轄法院”可以提起專門的案件訴訟,一樣可以一審、二審。具體我后續會專門針對“管轄法院”進行詳述。
簡單地說:民事訴訟類糾紛大體有“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
合同糾紛,就是當事人之間是有合同關系的,無論是居于口頭還是書面所建立的合同關系,由此類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糾紛就是合同糾紛。合同糾紛,首先看雙方合同對于管轄法院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如無約定,一般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侵權糾紛,可在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法院進行訴訟。
無論是合同糾紛或還是侵權糾紛,還會涉及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等等,個案要個案分析,的確有的會比較復雜。但是原則上就是上述兩種選擇方式。
第五部分:起訴人署名和日期
起訴狀末尾要寫上“起訴人名字”和按“手印”,填寫日期與提交日期不一致,一般法院還會要求寫明提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