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餐廳服務員合同-餐廳服務員合同書
天津一男子在KTV當服務員時,認識在某公司擔任高層的女子。女子得知男子做菜的手藝出眾后,決定投資100萬給男子開餐廳,并約定收益五五分賬。可兩人分手時卻因當年的100萬產生糾紛。男子認為這是借款,女子認為這是投資款。
陳先生高中輟學后,就跟隨老鄉到餐廳做服務員。在打工期間,陳先生刻苦耐勞,深受老板和同事們的喜愛。但陳先生并不甘心做服務員。
為了日后再找工作時有一技傍身,陳先生工作之余,利用空閑時間找大廚學習做菜技術。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陳先生學有所成,并得到了老板的認可。
可好景不長,陳先生剛當上大廚助理不久后,餐廳老板卻因家庭原因決定不再經營。陳先生本想接手,但因沒有資金,只能作罷。
后來陳先生又通過老鄉介紹,來到一家KTV當服務員。在工作過程中,陳先生認識來KTV消費的馮女士。馮女士對長得帥氣的陳先生,心生好感并主動與其互加好友。
兩人認識幾個月后確定了戀愛關系,之后馮女士提議陳先生另找工作,陳先生表示自己想等存夠后再辭職,并告知馮女士其夢想是開一家餐廳。
為了試試陳先生的手藝,馮女士多次到陳先生家中,品嘗其親手做的菜品,通過層層考驗后,馮女士決定出資100萬為陳先生提前完成夢想。
事后雙方口頭約定,餐廳經營過程中,陳先生每月領取10000元工資,待收回成本后,收益五五分成。
聽起來非常合理,這樣既能解決陳先生的生存問題,又能完成夢想。剛開始時馮女士也沒少幫忙,想盡辦法帶人、介紹人來消費。陳先生也沒有讓馮女士失望,成功靠出品將這些客人留住,并將餐廳經營的紅紅火火。一年左右時間,就已經回收投資。
可雙方誰也沒想到,兩人會因是否擴大經營而產生糾紛。陳先生認為,擴大經營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這符合目前的情況,如果馮女士不同意,其就自己去投資、收益歸其個人所有。
陳先生的意見聽起來,沒有問題。可馮女士卻認為,擴大經營有風險,一旦失敗連之前賺的都要虧進去,現在其已經很滿足。而陳先生如果離開餐廳,另起爐灶,那原有餐廳的生意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其不同意的陳先生的想法。
后來兩人因矛盾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兩人分手,且還鬧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陳先生主張這100萬是借款,且已還清,餐廳是屬于其個的;但馮女士堅稱是投資款。
1、有意見認為,這就是男人和女人的本質區別。即陳先生想擴大戰果,無可厚非,且能夠理解;馮女士安于現狀,不想再冒險也沒有錯。這種情況,需要雙方溝通解決,一方說服另一方才行。但顯然兩人沒有做到這一點,才會導致兩人最終翻臉。
但也有網友認為,在不能說明馮女士的情況下,陳先生做人要學會感恩,即便不能成為情侶,也不能罔顧事實,一口咬定是借款,這種做法令人不恥。
2、那么陳先生的主張,最終會獲得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我們先要搞清楚,借款和投資款本質上的區別。
民法典第677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僅僅是借款,不論盈虧,都與借款人無關。即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有償還本息的義務。
其次,投資項目成為股東后,自然人就有股權。股權是公司股東普遍享有的權利。即股東通過向公司出資,取得股權以實現其經濟利益。從本質上來說,股權來源于股東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典第125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股東通過將自身財產的所有權讓渡于公司,從而獲得讓渡財產的對價,這部分對價及由此而衍生出來的權利就成為股東的股權。
也就是說,如果是投資款,那盈虧與投資人息息相關,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收益以及是否能收回款項。
為了證據自己的主張,陳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餐廳營業執照、租賃合同、裝修事宜等證據,擬證明餐廳是登記其一人名下,且全程都是其一手操辦的,所以馮女士的100萬元屬于借款,且己經還清本息。
為了反駁陳先生的主張,馮女士也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轉賬憑證、雙方聊天記錄、陳先生每月領工資以及兩人分配收益時的轉賬記錄。擬證明這是投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當時沒有簽協議,但在馮女士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陳先生從開業到現在每月都在領工資、馮女士一直都在分配收益且收益早已超出100萬的情況下,就可以根據高度蓋然性標準來認定100萬的性質是屬于投資款。
也就是說,陳先生聲稱自己一個人是老板,可其卻每個月都在領工資,且給馮女士的轉賬卻是幾百萬元,遠遠超出100萬本金。即陳先生所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這100萬元是屬于投資款。
來源:娟姐看法
【免責聲明】圖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刪除內容!特別說明,本站分享的文章不屬于商業類別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