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的區別;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的理解和適用
最近聽說單位某位領導人又背了個處分--“黨內警告”,據說是原來在國企時一些財務處理的不清楚,有部分資金沒法解釋具體去向。昨天晚上 和單位的幾個同事喝酒,喝完酒去吃燒烤,一個同事(辦公室的)喝多了,我們幾個就聊了一下這位領導背處分的事,其實這種事在機關單位也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去省里匯報工作帶了點“土特產”、逢年過節到一些單位和部門拜訪、單位接待用的煙酒等等,有個幾萬塊錢的溝通協調費用也屬正常,一般就是想辦法變通一下,從餐費、用車、活動經費啥的走賬。我們聊天的過程基本上都是在說這點小事不至于背處分吧,畢竟是企業,這點錢很容易處理掉,實在不行個人出了也就沒事了,這下有了處分,年底評優評先的資格都沒有了,考核是不定等次,沒有了年終考核獎(光這一塊就幾萬了)。
這時候,喝多的這位發言了,說:“處分書上可不是這樣說的啊。處分意見書上明確寫著:該同志違反八項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研究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甭犕暌院蟠蠹叶俭@住了,本來以為就是點小事,現在看來問題還是不小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這個其實是很嚴重的了,因為違法和違紀違規是不同的概念。比如說違反八項規定這個就是違紀,一般是以批評教育為主,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重一點的黨內警告或者行政通報、警告,但是違法就不一樣了,比如貪污3萬塊以上,都是要立案調查的(3萬元以下由檢察院出具不予起訴意見書交紀委處理)。這次這位領導人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且金額是10萬起步,這個“黨內警告”處分一下子就似乎不合理了。
黨內警告處分一般是對輕微違紀違規人員的批評教育是處分,提醒公職人員及時改正錯誤,對受處分的人影響不大,一般一年處分到期后就可以申請撤銷,不影響撤銷后的提拔使用和考核,當然一般情況也是不計入個人檔案的。但是這個“黨內警告”處分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寫在一起,就不得不說太不合適,反正我是看不懂紀委的這份處理意見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是要立案的嗎?咋就直接給個成分就完了,作為黨外人士,真心地不能理解,有沒有專業的同志也幫我們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