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免責協議有效嗎,幼兒園與家長怎么簽協議呢
踏青是一種傳統的春季活動,它可以讓人們親近自然,感受春天的氣息。很多學校也會組織學生進行踏青活動,增進師生情感,培養學生的觀察力和創造力。
不過,踏青活動也不是沒有風險的,有時候可能會發生意外傷害,比如孩子在玩耍時摔倒或者被蟲咬等。
這種情況下,孩子的家長能否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呢?學校是否可以通過讓家長簽署免責協議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呢?
李先生的女兒小紅是北京市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小紅所在的班級組織了一次踏青活動,前往北京市郊區的一處公園。
在出發前,班主任讓所有家長簽署了一份《踏青活動免責協議》,其中明確規定:
家長同意讓孩子參加踏青活動,并承諾對孩子在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任何意外傷害或者其他損失不向學校或者教師提出任何索賠或者追究責任。
李先生雖然對這份協議有些疑慮,但是為了不影響小紅參加活動,還是簽了字。當天上午,小紅和同學們在公園里玩得很開心。
但是,在下午返回學校的路上,小紅不慎從公交車上摔下來,導致右手骨折。
李先生隨后將小紅送往醫院治療,并向學校提出賠償要求。
學校則以李先生已經簽署了免責協議為由拒絕賠償,并認為小紅摔傷是她自己的過錯。
李先生不服,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萬多元。
一、《踏青活動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二、如何劃分責任?
一、《踏青活動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過錯造成損害時責任承擔方式;但是,不能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的責任。
這條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責任承擔方式,但是不能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的責任。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權,同時也防止一方利用合同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踏青活動免責協議》是學校和家長之間訂立的合同,其中規定了家長對孩子在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任何意外傷害或者其他損失不向學校或者教師提出任何索賠或者追究責任。
這一條款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學校在組織踏青活動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
而孩子的傷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孩子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那么這一條款就可以發揮效力,家長不能請求學校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學校在組織踏青活動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或者教師對孩子的傷害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這一條款就無效,家長可以請求學校承擔責任。
二、如何劃分責任
如果《踏青活動免責協議》無效,那么就需要根據規定:因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這條規定明確了共同過錯原則,在共同過錯原則下,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有過錯時,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本案中,如果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或者教師對小紅的傷害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學校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學校應當賠償小紅因受傷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賠償小紅因受傷而減少的收入或者增加的支出;賠償小紅因受傷而遭受的精神損害;以及賠償小紅因受傷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但是,如果小紅也有過錯,比如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或者沒有注意安全等,那么她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而言,她應當按照自己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比例的損失。
踏青活動是一種有益的文體活動,但是也不是沒有風險的。我們在參加踏青活動時,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遵守活動規則和道德準則,避免發生意外傷害。
同時,我們也應當了解自己在踏青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如果發生了損害事件,我們應當及時尋求合法有效的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快樂的踏青因為某種原因鬧得不愉快,但這并不是什么難題,只要用心去改正,相信小朋友們也是會開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