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出租通知簡短(小區向全體業主車位出租通知)
近日,南方日報、南方+記者從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由該局組織編制的新版《惠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近日通過市人民政府審議公示,將于今年7月9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充分厘清了小區專有部分停車位、人防工程停車位、共有部分停車位的租售及收益分配規則,明確小區業主優先原則,確保停車位作為小區配套充分服務于業主的社區生活。
關注一:小區各類停車位權屬歸哪里?
未售停車位不得只租不售,厘清三種類型停車位權屬和收益歸屬
小區停車位分為哪幾種?分別可以如何處理?新《辦法》對此予以厘清。
在種類上,按照權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分為了專有部分停車位、人防工程停車位、共有部分停車位三種。
其中,有部分停車位是指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的車位(庫);人防工程停車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戰結合使用部分,平時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共有部分停車位是指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
在車位租售要求上,該辦法明確,專有部分停車位可以出售、附贈、出租,出售、附贈前應取得權屬登記。停車位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停車位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或者受益單位要對人防工程的所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使其平時保持良好使用狀態,保證戰時能迅速提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共有部分停車位則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贈,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車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即小區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關注二:如何保障小區業主權益?
小區業主優先購買,外部租賃不得超過6個月
停車位是小區生活的基礎配套,在對外租售過程中,辦法首先明確了業主優先原則,要求小區停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小區停車位業主優先購買,避免因停車位不足帶來后續小區糾紛的出現。”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建設企業對外租售停車位要信息告知充分,盡可能地讓購房業主了解清楚,優先滿足小區業主最迫切的停車需求。
對此,《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就及時公示項目停車位信息,將停車位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銷售的價格區間等內容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實際的租售環節,建設單位需將停車位租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并通過電話、短信、函件、網絡等形式通知業主。讓業主充分知曉小區車位配比、產權、分布、租售時間價格方式,以及物業管理費用等信息。
除了在信息公示環節確保業主充分知情,停車位租售措施也將切實保障業主優先。
該辦法指出,購買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身份進行購買,建設單位與購買人簽訂停車位《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業主購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編號。對于已購車位的業主,若涉及已購停車位的轉讓,也應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其他房屋業主需要。
對于出租車位的,《辦法》要求首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時明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停車位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關注三:業主能否購買多個車位?
項目竣工備案超過10年,業主可按需購買停車位
車位具體怎么賣、怎么買?在既有市場曾出現單個業主購買多個停車位引發糾紛的情況,隨著新辦法的施行能否優化?
《辦法》對此指出,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搖珠、競標等公平、公開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停車位。記者注意到,具體到銷售措施則對于業主購買停車位數量予以嚴格限制。
建設單位出售停車位時,建筑區劃內可出售停車位數量未超過房屋套數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住宅房屋業主只能購買1個停車位;建筑區劃內可出售停車位數量超過房屋套數的(配比大于1:1),在保證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可購買或租用一個停車位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將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向需要購買第2個停車位的業主出售。
同時指出,在保障未購買停車位業主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單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業主,若車位配比大于1:1,可增加購買1個停車位。對于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辦法則明確以登記單元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尾數不計)相當于一套住宅房屋,不足100平方米的計一套。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嚴格控制業主購買車位數量能夠有效兼顧業主間的公平,但若停車位長期無法成功銷售也將帶來建設單位資金積壓,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如何更有效地維護業主和建設單位雙方的權益,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銷售期限,對業主可售車位數量逐步放開。但需注意的是,在此期間,未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辦法》顯示,停車位配比超過1:1,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一年,在扣除未銷售房屋預留停車位數量后,仍有剩余停車位未售出的,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60日,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向已購停車位業主增加出售一個停車位。
若租售方案備案超過3年或者竣工備案超過10年,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扣除未銷售房屋預留停車位數量后,業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剩余停車位。
【文字】南方+記者張峰
【通訊員】羅杰
【作者】 張峰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