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書模版(婚內財產約定的認定要件)
婚姻關系中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鑒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無論是民事實體法還是民事程序法都對其進行了特殊的規定和設計。在審理該類糾紛時,單純運用法律的手段效果未必理想,而且容易留下“后遺癥”,故應特別注意訴訟調解程序的運用,通過法、理、情多管齊下,爭取當事人能夠互諒互讓,妥善處理好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在處理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歸屬問題時,法官亦要注意調解程序的運用,以便雙方當事人都各得其所。
2.關于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如當事人對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歸屬有約定時,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約定優先于法定,而不應機械生硬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3.以往在理論界討論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歸屬問題時,往往將著眼點放在“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上,但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亦有可能歸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并未局限在“婚前”這個時點上,故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且應歸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如何確定歸屬,亦適用該條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裁判觀點·婚姻家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