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家屬回復支持廉潔的回復,作為家屬回復支持廉潔的回復醫生
《中國黨內監督條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作為重要原則,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督制度,體現了監督和信任的有機統一。具體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增強監督意識。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條例》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就告訴我們,黨內監督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監督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監督責任和自覺接受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完善監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著眼于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監督制度。比如,針對監督發現問題糾正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強調“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防止“破窗效應”,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加大監督力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下,要不折不扣落實《條例》,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在嚴管中體現厚愛。要強化日常監督,既抓“八小時之內”,又抓“八小時之外”,及時了解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抓早抓小、抓常抓長,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監督,落實《條例》關于“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紀律檢查機關“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等規定,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隱患清除于未生之時。要消除監督盲區,推進巡視和派駐監督全覆蓋,使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關鍵崗位領導干部都能受到嚴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