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承包合同書模板—大棚承包合同書模板怎么寫
一、裁判理由: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按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2、合同未明確約定每年承包費用的交納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支付承包費。
二、案件詳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
1. 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三、法院審理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1日,原平度市舊店鎮祝東村村民委員會(甲方)與王云香(乙方)簽訂《祝東南山大棚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祝東村村民委員會將南山4個大棚承包給王云香種植,合同有效期為2018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每年每棟大棚承包費4062.5元,繳納押金每棟大棚5000元整,合同期滿無糾紛押金退還;合同簽訂之日交納承包費16250元,并同時交納押金20000元;每棟大棚占地1.25畝;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繳納承包費,應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違約金,逾期2個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費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權;本合同在2018年2月1日前甲乙雙方對大棚現狀進行確認,乙方繳納承包費后簽字生效。合同簽訂后,王云香種植使用該4處大棚至今,但王云香只交納了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兩年的承包費,自2020年2月1日至今的承包費一直未交納。2020年6月11日,王云香收到祝東村委大棚維修補助金5萬元。
四、爭議焦點:
王云香是否交納承包費用。
五、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王云香與原祝東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王云香占有使用大棚至今,應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用;雖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每年承包費用的交納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王云香至遲應于承包期每屆滿一年時支付承包費,即對于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的承包費,應于2021年2月1日前交納,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間的承包費應于2022年2月1日前交納。王云香已連續兩年未交納承包費,現村經濟合作社負責村中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業務,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費32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云香抗辯原告違約在先,稱原告欠其5萬元并應賠償其損失,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抗辯主張,不予采信。關于違約金,原祝東村村民委員會與王云香在合同中約定了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繳納承包費,應支付每日3%的違約金,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0%的標準計算違約金,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主張2302元,均系對自己權利所做的處分,且未超出約定標準,亦符合私法范疇下的意思自治精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云香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平度市舊店鎮祝東村經濟合作社承包費325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①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的違約金為2302元;②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25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0元,減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王云香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祝東南山大棚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上訴人自合同簽訂后占有使用涉案大棚至今,僅交納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的承包費,雖然合同未明確約定每年承包費用的交納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上訴人至遲應于承包期每屆滿一年時支付承包費,截至被上訴人起訴之日,上訴人已連續兩年未繳納承包費。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承包費32500元并按年利率10%計算違約金,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主張涉案大棚交付時不能正常使用的問題,《祝東南山大棚承包合同》第13條約定“本合同在2018年2月1日前甲乙雙方對大棚現狀進行確認,乙方繳納承包費后簽字生效”,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其簽字捺印代表其了解并同意合同內容,其主張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的十萬元補助金,上訴人亦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六、審理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軍主任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師事務所主任,天津市公共關系協會副會長、天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天津市律師協會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律師服務團成員、天津市河東區司法局民法典宣講團成員、天津市河東區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辯護律師庫成員。主攻訴訟業務,擅長刑事辯護、刑事合規、知識產權訴訟、合同糾紛、經濟糾紛,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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