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報告_單位對個人工作鑒定報告護士
1、職業病與《職業病防治法》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施行了《職業病防治法》,現行有效地是2018年最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適用于本法。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其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單位,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3、判斷職業病的四個要素:
患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雇傭關系,且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
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
目前,我國法定職業病包括10大類132種。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
1、職業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檢查的區別
職業健康檢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到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在于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職業健康檢查的種類分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包括新錄用人員和轉崗到有害作業崗位人員。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于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其他健康異常變化,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因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檢查的周期。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如果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天內,可以視為離崗時檢查。
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3、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
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應由用人單位與有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后進行;勞動者個人如果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到有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及處置意見和建議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
勞動者本人收到的是職業健康檢查個體結論報告,對勞動者的體檢結論可以分為以下5種,每一位勞動者對應體檢的一種危害因素只有其中一種體檢結論:
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
復查:檢查是發現與可能職業相關的一項或多項指標異常;(用人單位應組織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復查)。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用人單位應盡快安排勞動者到有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診治)。
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的患者;(用人單位不應安排勞動者上崗或將勞動者調離有職業禁忌的作業)。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可能職業相關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勞動者結合自身情況自行進行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