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核制度及考核細則—員工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
2023.09.08績效考核與年終獎的審查依據
年終獎系用人單位根據當年度自身盈利情況,考慮自身未來發展,并結合員工當年個人業績及表現,向員工發放的帶有激勵性質的獎金。
年終獎的性質在實踐中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通過錄用通知、薪酬確認書等形式,約定年終總額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為工資支付,剩余部分約定為年終獎與次年發放。但未約定考核內容,考核形式以及不發或少發的條件,該年終獎的實質是約定工資總額的一部分,本質上就是工資,只是該部分延后發放。
另一種情形是單獨約定考核內容。依照用人單位獎金制度進行考核后分配。該年終獎需要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將考核以及確定金額的權利交給企業,企業在制度框架下對員工進行考核并確定金額,決定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金額并說明理由。
2、年終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必須遵循兩相機本原則。
首先制定年終考核制度要遵循事先明示原則。出現有關年終績效獎金的爭議大多是因為用人單位年終考核制度不夠清晰,在制定和落實過程中缺乏透明度,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制定好年終績效獎金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采取“事先約定”的方式使員工對各項獎懲指標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年終獎的來源。
其次,進行績效考核要遵循合法公平原則。雖然現行法律沒有直接對企業的績效考核作出規定,但由于績效考核的結果會影響到薪酬調整、獎金發放等關乎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實際仍要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制。同時績效考核指標應當量化或可行為法。以增強考核指標的可衡量性,避免無法量化的主觀評定指標。
3、審查績效考核結果有效性的三個圍度
審查用單位是否建立較為完整的績效考核制度外,還應當核實績效考核標準,查明績效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考核內容是否恰當。績效考核需要對員工的工作行為工作效果以及企業的貢獻進行綜合評價,并以明確的數據信息傳遞出來。但如果考核內容模糊不清、隨大,或僅憑部門主管或負責人一面之詞。并無事實依據則無法取得考核的預期效果。
二是考核評估過程是否完備。績效考評應嚴格按照考評程序進行,根據明確規定的考評標準,客觀評價,并且考核過程應依看得到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雖然有的用人單位制定了考核規則,但卻沒有履行考核評估過程,這視為其放棄了對員工的考核管理權。
三是考核結果是否透明。用人單位應當將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向員工明示,并且賦予員工一定的異議權,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就考核結果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如考核結果缺乏透明度,得不到員工的認可,則對員工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