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超過幾年就恢復不了-強制執行終本了,該怎么辦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在日常執行工作中,有些當事人存在這樣的思維邏輯,認為只要法院判決或調解被告支付金錢,在執行階段,法院就一定能執行到錢。所以經常聽到當事人說,“怎么回事,我的案子被終本了,是不是法院不給我執行了?”“我的案子沒有執行到錢,怎么就結案了呢,是以后沒人再管了嗎?”“為什么要讓我在約談上簽字,是不是讓我放棄權利?”這屬于申請執行人對“終本”結案方式的誤解。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終本這種結案方式。
“終本”是什么
終本案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措施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終本案件不是法院將案子束之高閣,而是法院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會立即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是暫時性、程序性的終結,非實質意義的終結。
根據《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五大條件,否則不能啟動終結程序。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①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②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③ 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在什么條件下才能將案件“終本”
“終本”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但以這種方式結案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所以大家不必擔心“終本”會被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本”后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繼續保護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意味著法院不再執行申請人的案件,更不意味“老賴”不需要還款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