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聽證會是什么意思;信訪聽證會由誰主持
聽證作為一種集中聽取意見的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是現代民主政治生活的產物。我國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引入“聽證制度”,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在立法上規定了信訪聽證,其中第31條第2款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將聽證引入信訪,讓傳統的信訪制度通過制度創新煥發出新的生機活力,是信訪改革的大勢所趨和必由之路。
一. 信訪聽證的方式、特點和價值作用
(一)信訪聽證是公開辦理信訪事項的一種新方式
所謂信訪聽證,是指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信訪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由信訪人、被反映人(即利害關系人)就特定信訪事項向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表達意見、提供(出示)證據、陳述申辯、質證,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核實并接納證據的活動。
信訪聽證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界定:
一是信訪聽證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實、分清責任,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證據提供質證的機會,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信訪聽證的價值在于規范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和信訪人的信訪行為,最終實現依法處理信訪事項;
三是信訪聽證的本質在于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有關行政機關可能的不當公權行為,縮小“弱勢群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四是信訪聽證的意義在于保證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信訪聽證應定位為信訪事項處理的調查程序。
依據《信訪條例》規定,處理信訪事項是行政機關的職能,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決定,應當由處理該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作出,舉辦信訪聽證會,是為了廣泛聽取包括有信訪人在內的各方面的意見,為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依法作出正確處理提供依據,而不是在行政機關現行體制之外去建立一個新的決策機制。
《信訪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它組織和人員調查。”該條第2款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根據法律的規定精神,我們可以看出,辦理信訪事項的方式有:
1、聽取意見方式;
2、要求說明情況方式;
3、調查核實方式;
4、聽證方式。
前三種方式是傳統的辦理信訪方式,或稱封閉的辦理方式,后一種是公開的辦理方式。四種辦理方式均是法律規定的方式,是否采取聽證方式,主要是依據信訪事項是否屬于重大、復雜、疑難。只有屬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才采用聽證方式辦理,一般的信訪事項則不用聽證。
(二)信訪聽證的主要特點
信訪聽證與其它聽證相比,有如下特點:
1、信訪聽證的舉辦者是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信訪聽證不是居中裁判。這與法庭聽證、仲裁聽證不同,法庭聽證由法官居中主持,仲裁聽證也是由仲裁員居中聽證。
2、信訪聽證的范圍僅限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不是所有的信訪事項都聽證,而且屬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也不是一律要聽證,哪些信訪事項要聽證由行政機關來決定,這與審判和仲裁案件必須要開庭聽證不同。
3、信訪聽證參加人由法律規定。一般來說,信訪聽證的參加人是與該信訪事項有關的人,而不是公眾代表。這與立法聽證、價格聽證從公眾選代表參加聽證是不同的。
(三)信訪聽證的價值作用
信訪聽證的價值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信訪聽證給當事人提供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當事人有機會自由陳述意見、辯論、反駁、質證。信訪人與被反映人就有關問題可以當面對信訪事項進行對質,這對于澄清事實,防止信訪辦理機關偏聽偏信、主觀臆斷,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信訪辦理機關克服書面處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調查取證的缺陷,可以及時查清事實,明確爭議的焦點,及時、合法作出決定。
2、信訪聽證可以讓群眾親歷信訪事項處理過程,看到了公開透明、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辦事程序,體會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和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誠意,必然受到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3、信訪聽證搭建公民與行政機關平等對話、多方參與的平臺,可最終實現信訪處理決定民主化、公開化、科學化、法制化。信訪聽證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公開處理依據和理由,使聽證會參與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準確,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評議信訪事項,把問題擺在明處,把理由亮在桌面,還“參與各方”一個明白;信訪聽證使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增強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法治觀念;聽證制度的設立,使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同時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于被監督的范圍內,可防止其專權和武斷,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在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找到了一個最佳平衡點。
4、從表面上看,信訪聽證在某種程度上增加行政成本,但實踐證明,舉行信訪聽證往往都是“收益”大于“成本”。收益具體有三點:一是利害關系人和公眾參與使得有關國家機關在做出處理決定的過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態出現,以“程序公正”來實現實體上處理決定的正當性。二是由于人們一旦參加了程序,那么就很難抗拒程序所能帶來的后果,除非程序的進行明顯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法律的內在化、社會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維持民眾與國家之間的信任以及良好關系,減少二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增加處理決定的社會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辦事效率。
5、信訪聽證使信訪人知情權、申訴權得到充分尊重,滿足了信訪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訪人真心感受到信訪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時,由于邀請了有關部門和社會人士參與聽證,進行集體評議和現場監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訪人息訪息訴,避免因信訪人申訴而產生新的。
6、信訪聽證充分體現利害關系人和公眾參與、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精神,公平、公開、公正地處理信訪問題,有利于增強國家權威,提高國家機關的社會公信力,最終達到息訴息訪的效果。
7、信訪聽證彰顯制度創新的潛在價值。由于聽證會的程序嚴謹、旁聽人員較多、氣勢威嚴,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廣眾之下胡攪蠻纏,往往可以收到較好的效果。另外,公開聽證后及時予以公開報道,產生的效應將對那些無理者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使其改變自己的無理要求,息訪息訴。聽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了聯系黨委、政府、社會和公民之間的良好紐帶。
二.信訪聽證的程序
(一)信訪人或委托代理人進行信訪事項陳述并提供有關證據。具體是指你認為政府部門回復意見中違規違法的證據,包括上級部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以及你自己權益確切受損的證明。
(二)信訪事項承辦人提出處理或復查信訪事項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依據以及處理建議。這部分內容由回復單位提供(非信訪部門)。
(三)信訪人或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對回復單位的申辯不滿意可以進行反駁,但要有依據。
(四)信訪事項承辦人就有爭議的事實、依據、處理意見進行答辯。回復單位就反駁內容再次答復。
(五)聽證主持人根據需要向聽證參與人詢問;聽證參與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向有關人員發問和陳述意見。聽證員提出疑問。
(六)信訪人、委托代理人和承辦人作最后陳述。
(七)信訪人、委托代理人和承辦人暫時退場,由主持人組織聽證員就聽證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發表聽證處理意見,經合議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聽證結論。
(八)信訪人、委托代理人和承辦人入場,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論。
(九)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結論為終結該信訪事項的重要依據,由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信訪部門或人民政府在聽證會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聽證結論意見送達信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當場作出聽證結論意見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聽證結論意見,并送達信訪人或其委托人。
來源:武川陽光信訪 寧河信訪 頤律?觀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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