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款授權委托書(個人收款授權委托書范文)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定會發生銷售、采購等一系列日常業務的。而隨著數字化稅務稽查,所有企業信息越來越透明化,企業三流不一致的情況需要更加注意,那么企業通過三方協議委托付款或收款,由此產生合同票款不一致,會對企業帶來哪些風險呢?
對于“三流一致”最早的規定是國稅發〔1995〕192號《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核心是要求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另外依據法發〔1996〕30號《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
可見,三流不一致時,交易雙方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虛受。而打破“三流一致”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情形就屬委托代購了。
依據財稅字〔1994〕26號《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第5條規定,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3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果是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貨物流:可以銷售方發給受托方,受托方再發給委托方(也就是購買方);也可以銷售方直接發給委托方。
發票流:銷售方必須開給委托方(也就是購買方),但可以直接交給委托方;也可以經受托方轉交給委托方。
資金流:必須委托方先預付給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給銷售方。
不同時具備這3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那么,如果是委托收款,購買方和銷售方簽訂購銷合同,貨款支付給受托方,發票如何開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因此,如果受托方只是代銷售方收取款項,即代收轉付,實際收款方為銷售方,發票由銷售方開具。且有相關文件及合同證明其真實性,可視為符合相關規定。
實務中建筑行
業經常會遇到委托簽訂三方協議的情形,那么建筑業三流不一致時可否抵扣進項稅額呢?
依據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第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除了集團內授權,還存在其他情況的三流不一致,比如某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總包簽訂了總包施工合同,因為總包內部審查原因,無法對外支付,為了不影響工期,現由房地產公司代付分包工程款(已簽訂三方協議,并說明導致這種操作方式的原因以及代付流程)。分包開專票給總包,總包開專票給房地產開發企業,但因此導致資金流向不一致,這樣是否可行性?是否有稅務風險?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公告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這種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當總包方給甲方提供了勞務,總包方雖然沒有直接收到款項,但只要索取了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屬于合規行為。在總包方“索取了銷售款項的憑據”后,受總包方委托,甲方將款項支付給了分包方,實際上屬于三方往來款業務,與虛開發票要求的資金流沒有關系。
除此之外,什么情形下資金流與票據流不一致,依然可以抵扣進項稅?
最常見的就是住宿費問題,企業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
根據稅務總局的問題答復,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其實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納稅人對外發生的支出項目,只要是用于生產經營,就可以抵扣進項稅。換句話說,只要不是用在了“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方面,就可以抵扣。因此,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同樣允許抵扣進項稅。
【總結】
委托購銷一定要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留存書面的委托協議等,不能為圖一時方便,省去手續,最終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合法,補稅罰款,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