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
這次的當事人是我的一個朋友,以前的一個同事。
今年7月3號,他通過了面試到了湖南中集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上班,他在那家公司上班的過程我就不聊了,但是在8月7日的時候,公司人力資源通知他,總經理認為他不行,要求他主動離職。
在征求我的意見之后,我告訴他,按照《勞動合同法》,如果是他主動離職的話公司不用給他任何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他那么公司是要給他經濟補償的。所以我勸他不要主動辭職,讓公司說清楚他到底哪一點不符合崗位的錄用標準,要不然就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給與他補償,否則坐等公司開除他然后去申請勞動仲裁吧。
到了8月9號的時候,公司人力資源又來問他為什么還不去辦理離職手續,他按照我教他的要求公司提供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據,只不過人力資源并沒有提供,結果自然也是沒談攏不歡而散。
8月9號晚上,他和我打了一個多小時的電話,就是擔心如果公司要強行辭退他他該怎么辦?我的回答很清楚,那就讓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報告,我幫他申請勞動仲裁就好了。
到了8月10號的時候,總經理石淼回到公司了,于是我朋友自然是去找總經理要說法,他們交流的過程是面對我朋友提出的人力資源要求他主動離職的問題,總經理不敢承認自己要求我朋友離職,好一個敢做不敢當。
總經理問我朋友的訴求,我朋友按照我教的提出的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給與經濟補償,但是公司的人力資源表示他們公司沒有這樣的先例。所以說他們公司是違法習慣了沒有守法的先例嗎?
最終的結果自然是公司不肯按照法律的要求給我朋友補償,但是給了一個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給他,就是下面這個。
看完這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后,我對我朋友建議,申請勞動仲裁吧,像中集環境這樣目無勞動法的公司就應該讓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那幾種情況,公司才可以不給經濟補償辭退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很顯然,中集環境出具的這個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里面提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以上六種情況里面的任何一種。
雖然公司說他工作不積極主動、不能勝任崗位、在外面掛證不能買社保之類的理由看起來對他是很不利的,但是這些理由并不滿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所以公司解除他的勞動合同那是妥妥地非法解除了。
現在我朋友對中集環境的勞動仲裁申請書我已經幫他寫好了,他也把材料交給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了。
我的一個觀點是要么不做,做的話做到位,所以如果讀者之中有被中集環境非法裁員的朋友或者是你認識被這家公司非法裁員的朋友,歡迎你們來找我,我也很樂意提供免費的有關勞動仲裁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