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模板(寫一份簡單的貧困申請)
因兩人之間曾存在經濟糾紛,陳某申請注冊多個與謝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稱同音同字的商標,注冊商標所涉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壽衣等殯葬用品。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上述謝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不得使用相關商標,并要求陳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認定:陳某主觀惡意明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案情顯示,謝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較高知名度。陳某與謝某系老鄉,兩人早年間曾有經濟糾紛。2014年至2022年間,陳某陸續申請注冊多個與謝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稱同音同字、同音不同字或諧音的商標,注冊商標所涉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壽衣等殯葬用品,部分商標已獲注冊并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在謝某對上述商標提起撤銷申請后,陳某仍以謝某名字提交同類別的注冊商標申請。2022年,陳某注冊登記與謝某同名的喪葬用品經營部,經營范圍為殯儀用品銷售、殯葬服務等。
謝某認為陳某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以侮辱方式使用其姓名和公司名稱,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嚴重損害其本人及名下公司形象,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并造成其本人及親屬極大精神壓力,故起訴要求陳某不得使用相關商標,并要求陳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以謝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并使用在殯葬用品上,是基于不當目的針對謝某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陳某的行為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的范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已侵犯謝某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陳某停止使用相關商標、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支招:對嚴重侵權行為可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
當天發布的典型案例,還涉及網絡自媒體蹭熱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侵害民營企業聲譽、無事實依據抹黑企業或者企業產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發布侮辱性言論侵害企業名譽權、同業競爭者虛假投訴進行商業詆毀等問題。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民法典專編規定人格權保護,明確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人格權。對于企業名譽權的侵害,往往會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造成很大影響。對于企業家而言,名譽權不僅關乎其個人名譽和人格尊嚴,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結合此類糾紛案件特點準確適用法律、依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處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糾紛迅速增長。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網絡侵權相較傳統侵權而言主體多樣、手段新穎、責任構成復雜,相關案件審理也存在難點。“比如大量網絡用戶是通過手機號注冊,網絡服務提供者僅能披露涉嫌侵權用戶的手機號,要確定行為主體信息,還需要進一步查證,給鎖定侵權行為主體增加了困難。另外,此類糾紛案件中,雖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惡劣,但被侵權人往往很難證明具體的財產損失,存在確定損害后果難的問題。”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長邊永民介紹,民營企業或者民營企業家遭受人格權侵害的,如果侵權言論通過網絡傳播,可依法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是網絡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響進一步擴大。被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