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退費-教育機構退費糾紛找誰處理最有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原告帶領孩子到被告經營的輪滑訓練班試課。試課后,原告決定讓孩子在被告經營處學習輪滑,并掃碼支付課時費3609.60元,購買課時共計30節課。孩子到被告經營處學習輪滑,一共上了8次課,剩余22節,課時費總計剩余2647.04元。2023年7月份被告經營處的管理教師告知該機構無法繼續經營,一時也拿不出錢進行退款。
原告認為,被告這種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又不進行退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到南關法院提起訴訟。
南關法院受理案件后,將本案委派至訴前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因本案涉及實際經營者的變更,被告認為自己已經不再經營此機構,債權債務也應隨之變更給新的經營者,不同意返還課時費,經調解員耐心解答,釋法明理,加之被告因個人原因不想進入審判程序,所以雙方當事人均傾向于調解,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原告退還剩余課時費,雙方共同申請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收到課時費后,原告表示沒想到經過這么短的時間就拿到了自己多次討要無果的費用,對法院的工作耐心和高效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教育培訓糾紛往往存在單個案件,具有訴訟標的較小,收集證據困難,退款周期長,不容易找到被告等特點。訴前調解程序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更省事、省時、省力的糾紛解決方案。
本案中,由于被告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且被告及時履行給付義務,實現了“情理法”相統一,促進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充分體現司法公正及和諧社會理念,最終通過司法確認保障協議的履行,讓雙方當事人安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