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是多少2022
江南大酒店被法院受理破產后,稅務機關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對稅務機關申報的37,450.6元的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債權性質認定為為普通債權,對此稅務機關存在異議,認為應當確認為稅款債權。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及各地方政府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其中教育費附加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由各地方制定,稅率通常為1%或者2%,主要用于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破產企業存在欠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情況下,一般會欠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那么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否為稅收債權?
《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倍悇照J為根據該公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屬于稅款。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我國稅種的設立及征收均需經法律規定,稅務局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債權為稅款債權的法律依據為《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該公告性質屬部門規章,且該公告并未明確說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屬稅款債權。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認定為稅款債權。雖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規費也由征稅機關一并征收,但應嚴格遵循稅費區分原理,規費與稅收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不應納入稅收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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