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教育,明文教育是真的假的
□王薇晴(復旦大學)
近日,東莞市一小學二年級一班級多名學生因在課堂上做不雅手勢,被老師罰扎馬步、拿棍抽打。事后,涉事老師被開除,卻被班上大部分家長挽留,希望繼續任職。事件發生并被披露后,話題“教師到底該不該體罰學生”沖上熱搜詞條,輿論迅速發酵。大家對此事件態度不一,有人認為這是教育的重要手段,適當體罰難以避免,有人則覺得體罰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理應禁止。
事實上,教師的“體罰”行為是違法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指出“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為了區分體罰這一違法行為與正常的教育懲戒,我國曾頒布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2020年公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較為細致地規定了對違規學生實施的教育懲戒的方式、限度、禁止事項等。
然而,即便如此,當下人們面對這一話題依然存在爭論,對于涉事教師是否應當開除這一判斷也是眾說紛紜,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官方發布的教育懲戒規則條例為行政法規,大眾普及度和實際約束力都弱于立法機構訂立的部門法,因而這一規則往往沒有在實際操作中得到落實,在學校教育中,這種落實應當在校規制定中得以體現。
作為學校的規章制度,校規應當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當地本校的實際情況,對學校各項事務作出規定,這其中便應當包括對教育懲戒方式的規定。首先,這為老師的工作行為規范提供指導,讓老師對教育懲戒的限度心中有數。在本次事件中,部分學生被老師抽打至皮膚瘀青,而涉事教師在采訪中表示“我沒有把握好這個度”。《規則》中明確規定“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時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如果校規中明確了這一懲戒禁忌,并在教師入職時對其進行相關考核,類似的“把握不好度”的灰色地帶便會減少,老師心里有了一把尺子,在教學中自然會盡量避免觸碰紅線。
同時,校規等明文規章也應當成為學校管理層處理類似事件的根據。教育部門與公安部門已經介入此事件調查,在結果尚不明晰時,學校便火速開除了涉事教師,不免讓人懷疑是為了平息輿論風暴的“公關措施”。因此,校規中不僅要對教育懲戒的概念作出界定,也要明確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員工的處理辦法,分情況、分程度地進行制定,讓管理有法可依,也保證類似事件處理過程的程序正義。若學校動輒武斷亮出“開除”“撤銷教師資格”大棒,很可能會導致冤假錯案,這既讓學生、家長認為校方做事沒有原則、隨心所欲,“人治”色彩過重,從而削弱學校公信力,也是對教師群體的不負責任、對教育資源的浪費。
除此之外,校規相關內容的制定與實施辦法應當參考學生意見。本次事件中,家長和教師同事都反映教師平日工作認真負責,希望能讓其返崗,然而學生才是教育懲戒的直接承受者,換句話說,身上痛不痛只有被打的人才知道。因而,無論是在規則的制定過程,還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都絕不能忽視學生自己的陳述與感受,即便可能存在主觀性,但這種考慮是不能被忽略的,這才是真正為學生的身心健康著想。
總之,校規要給老師一個“度”,給領導一個“度”,同時讓學生、家長都認可這個“度”。這既需要學校有理性、崇尚法治的大格局,也要有感性、關愛個體的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