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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南昌市“雙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9起違規校外培訓行為行政處罰情況的通報。
具體如下
我市進賢縣、安義縣、西湖區、青云譜區、紅谷灘區、灣里管理局充分發揮“雙減”協調機制作用,持續加大多部門聯合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工作階段性成效顯著。
進賢縣
案例一:
5月8日,進賢縣“雙減”工作專班開展專項巡查,發現文某個人在進賢縣云橋北路二樓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場所進行了關停,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按照《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該負責人作出罰款貳仟伍佰元整(2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5月10日,進賢縣“雙減”工作專班開展專項巡查,發現舒某個人在進賢縣勝利南路一樓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場所進行了關停,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要求其退還違法所得,按照《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該負責人作出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西湖區
案例一:
4月21日,西湖區教體局執法檢查時發現,南昌市xx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針對此次違規培訓行為,西湖區教體局對該單位作出以下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伍仟貳佰捌拾元整(5280元),沒收違法所得伍萬捌仟零捌拾元整(58080元),上繳國庫。
案例二:
5月10日,西湖區“雙減”工作專班聯合執法時發現,南昌市西湖區xx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栓門蓋破損,安全出口標識未亮燈,監控室線路雜亂,存在安全隱患;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管理混亂。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針對此次違規培訓行為,南昌市西湖區教體局對該單位作出以下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約談法人。
案例三:
5月23日,南昌市西湖區“雙減”工作專班聯合執法時發現,南昌市西湖區xx托輔服務管理中心在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情況下,以托管為名,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針對此次違規培訓行為,南昌市西湖區教體局對該單位作出以下處罰:責令立即停止違規辦學行為,予以通報批評;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上繳國庫。
青云譜區
案例一:
5月14日,青云譜區教體局執法人員在線下巡查時發現胡某擅自組織學生開展無證學科培訓。青云譜區教體局經過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培訓,退還學員剩余學費陸仟壹佰叁拾元整(6130元),罰款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整(1087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6月6日,青云譜區教體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現場發現南昌市青云譜區某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開展初中數學學科培訓。青云譜區教體局經過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規培訓,沒收違法所得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6月14日,青云譜區“雙減”專班在聯合執法行動中,發現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籃球培訓。青云譜區教體局督促該機構舉辦者申請,停止違規培訓,退還違法所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當場對該機構作出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灣里管理局
5月14日17時20分,灣里管理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灣里柚苗美術創作館經營者萬某在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舉辦文化藝術類培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的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參照《江西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暨《江西省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灣里柚苗美術創作館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是停止辦學;二是退還所收費用;三是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