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觀后感-法制教育觀后感500字
作者:袁菁(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還記得當初聽到“你辦的其實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時的震撼和自心底里生發(fā)出來的認同。而現在,劉哲檢察官再次延伸出“我們辦的不僅是別人的人生,也是公眾的價值觀,是人民對法治的期待”這樣的話語。
乍一聽,你是否和我一樣,覺得這句話有些寬泛,甚至空套?相信當你讀完這本《法治無禁區(qū)》之后,也會和我一樣,只有贊賞和敬佩。
《法治無禁區(qū)》是劉哲檢察官繼《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檢察再出發(fā)》之后出版的第三本隨筆集。
全書共分為三個部分,依次為法治格局觀、認罪認罰無禁區(qū)、司法與算法。
雖是隨筆,卻無處不展現司法改革的宏大視野,雖有隨性,卻無時不彰顯法律人的嚴謹與務實。他不再局限于對檢察實踐的微觀感受,而是跳出微圈,以法律人應有的擔當去思考與探索法治的大格局。
在法治格局觀里,他從司法改革的全局視野去引導法律人自身司法格局的拓展;他從社會公眾對檢察的需求側去思索檢察格局的重塑;他從每一個司法行為積聚產生的社會網絡效應去傳遞司法善意。
在認罪認罰無禁區(qū)里,他探究認罪認罰的”罪與罰“,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難題給出自己的答案。
當然,他并沒有局限于對這一制度的法律解讀,而是將它擴展到認罪認罰制度的本質——傳遞善意的金橋。
在司法與算法里,他提出了對辦案系統2.0的思索與解決路徑,通過詳細介紹自己設計并已運行良好的刑事公訴出庭能力培養(yǎng)信息化平臺論述公訴人需要的進化論。他看到了算法對司法的幫助與局限,所以會給出更為理性的思考。
書的最后,他還提到一些改革的深水區(qū),涉及方方面面,看得出作為一名檢察人,他對法治的和期待。
作為基層院一名普通的檢察官,我通讀全書后,受益匪淺,書中的論述對我的慣常思維帶來了不小的沖擊,沖擊之后是理念的更新和行為的再擔當。
跳出自身,拓展全局的司法觀。
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為例,如果我們只站在自身的角度,只看到自己的付出和自己的格局,而不能將自身置身于整個司法體系當中,那么我們就無法真正理解這項司法改革的真正價值。
確實,這項制度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工作量,我們需要多次提審,需要持續(xù)教育、感化、說服犯罪嫌疑人,需要與辯護人多次溝通協商,還要委托社會調查、風險評估等等,似乎我們在犧牲自己的辦案效率。
但如果我們跳出自身,去追根溯源,去努力探究立法背后的深層含義,你會發(fā)現:
這項制度的推行,是在通過優(yōu)化配置司法資源,來推動庭審實質化,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從而以民眾看得見的公正和效率去維護司法公平,去實現司法正義,給社會、給公眾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而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是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基石,是國家富強、人民安康的重要保證。
當你拓展了自身的司法格局,當你有了全局的司法觀,再去辦理案件時,你會覺得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
你會為自己的付出感到自豪,因為你會從自己的付出中看到迷途知返,看到真誠悔罪,看到痛改前非,看到善意有愛。
主動提升,行使神圣的司法權力。
還記得當看到“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時的不理解和看到“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時的疑慮,量刑建議不是我們的強項,立法為何要如此規(guī)定?
原來,量刑建議的讓渡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相輔相成,不可或缺。
立法將量刑權賦予檢察官,以此換來檢察官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過程中的主導與方便,最終為的是提高審判效率和整體的訴訟效率,最終為的仍然是司法的公信力。
我們要做的是要主動提升自己的量刑能力,抓住我們在量刑領域更大的話語權,打造我們的司法權威,鼓勵真誠、激發(fā)良善,呼喚人性之善,創(chuàng)造和諧共生。
傳遞善意,向社會播撒美好。
劉哲檢察官說:“認罪認罰是傳遞善意的金橋”,因為認罪認罰的雙方是真誠的雙方,一方發(fā)自內心的真誠悔罪,一方發(fā)自內心的希望被告人能夠重新復歸社會。而我認為,我們不僅僅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傳遞善意,而是要在每一個司法行為中傳遞傳遞善意、激發(fā)真誠。司法是要懲惡揚善的,只有通過我們的司法善意去促使惡向善的回歸,才能獲得國家的長治久安。
可能一個案子的力量很小,不足以撼動沉積的惡,但如果一個又一個案子,當個案與個案串聯,當個案影響個案,當我們一次一次的司法行為互相影響、互相促進時,千百次、上萬次的司法行為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形成整個社會的潛意識,相信最終會產生善的重塑,而善良、正直、勇敢、創(chuàng)造是我們正需要的美好。
法治是明亮的燈塔,法治是純澈的星空,作為司法者,能夠用切實的行動去增添溫暖,涂抹亮色,是我們的許諾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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