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稀土被盜采 而且涉及破壞地區生態環境】
中新網瓊中8月2日電(付美斌 方茜 鎖琦)8月2日,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中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開采稀土礦案件,該案涉案人員眾多,社會影響巨大,是海南省首例非法開采稀土礦案件。最終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5名被告人袁某軍、李某、馮某干、廖某、黃某陽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個月、五年、四年六個月、四年,并分別處以袁某軍、李某、馮某干、廖某罰金人民幣25萬元,黃某陽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7名被告人劉某濤、賴某房、王某清、李某權、高某生、岳某、李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七個月,并分別處以人民幣5000元至5萬元罰金。被告人高某生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黃某(另案處理)、廖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策劃在海南無證擅自開采稀土礦出售,在馮某干、袁某軍的帶領下,黃某、廖某、黃某陽、賴某房、劉某濤在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瓊中縣”)中平鎮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測到了稀土礦產。
為了實施采礦作業,2015年7月,黃某、廖某、李某、袁某軍、馮某干商定五人共同出資200萬元開采位于瓊中的稀土礦,其中,袁某軍、李某出資100萬元,黃某、廖某、馮某干出資100萬元,盈利后雙方五五分成;并由黃某、袁某軍各自在農業銀行開立賬戶,作為非法采礦的公用賬戶。之后,五人陸續往兩個公用賬戶匯入資金。同時商定黃某負責開采、銷售礦產,袁某軍負責租賃采礦需要的山地及保安工作,馮某干則協助黃東管理采礦工地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