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康在經過多家醫院治療后,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結論為骨折被評定Ⅴ級殘,胸椎骨折被評定為Ⅸ級殘,左足踝損傷被評定為Ⅹ級殘,右足骨折被評定為Ⅹ級殘。
墜樓傷者起訴要求索賠123萬余元
葉康在住院期間以曾多次與當晚參與聚會的同事協商賠償之事,但一直沒有任何結果。所以在2014年11月,葉康就將當晚一起喝酒的4個同事和酒店起訴至法院。
葉康稱自己當晚燒烤結束之后,已經處于意識嚴重模糊的高度醉酒狀態。然而被告崔宇、申武、謝強、吳林4人卻未將自己安全送回家,當然也并未通知自己的家人,自己是被崔宇帶到完全陌生且有一定危險環境的酒店5樓房間,并放任不管。同時作為公共服務場所,該酒店也未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葉康要求法院判決崔宇等4名被告和酒店給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23.8萬余元。被告崔宇辯稱,事故發生同時自己也在醉酒狀態,共同飲酒要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原告本人才是喝酒的發起人,進入酒店也屬于原告自己的行為,并不存在任何強迫。而其他三被告辯稱,喝完酒他們就回家了,對酒后發生的事故不存在法律過錯,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酒店方辯稱,起訴酒店沒有法律依據,酒店不是飲酒的發起者。
最終法院判決一被告賠35萬元
近日,法院據庭審查明證據,確定原告葉康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8.4萬余元。
法院認為,原告葉康與被告崔宇進入某酒店后,雖已處于醉酒狀態,但并未完全神志不清,結合刑事偵查材料所證實的情況,葉康對墜樓受傷有較大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崔宇的賠償責任。被告申武等3人對原告葉康的損傷無過錯,3人共計已經給付的1.9萬元屬于補償性質,符合民法公平原則。根據《侵權法》,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崔宇賠償原告葉康各項損失共計353717.4元,減去崔宇已給付的26.94萬元,余下8.4萬余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原告葉康與被告申武互請吃飯飲酒,謝強等參與屬“情誼行為”,一般情況下,該行為均出于增進彼此感情的良好動機,但該飲酒行為一旦損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則要審查在“情誼行為”中,各方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