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舉報材料中劉同科視頻截圖)
索取明細(一)
索取明細(二)
銀行打款憑證(三)
記者觀察到,舉報材料中一一列出了八條劉同科 索取財物的明細,包括劉同科以工程項目管理為由,向王銀山索要電腦,并要求王銀山在他哥哥劉同愛電腦店處購買。王銀山分別于2013年7月1日、8月5 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哈密市通過農業銀行新疆分行網銀向劉同愛轉帳5萬元、4.052萬元、1.065萬元,合計10.117萬元(農業銀行新疆 分行轉帳票證);中秋節,劉同科稱給上面領導送禮為由向王銀山索要5萬元(有銀行轉賬證明)。其中最多的一筆費用為2014年1月6日,劉同科稱以幫助鄭 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討要工程款為由向王銀山索要110萬元(有銀行轉賬證明)。通過一筆筆數據得知,劉同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近半 年內先后從王銀山身上索取人民幣共計140.617萬元。
曾安排中標價與協議價每平米多出100元稱打點領導
另據王銀山講,“前進機建市場”工程項目,鄭 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與晟宇公司簽訂的協議包干價為1250元/平方米,可中標價卻為1366元/平方米。中標通知書由劉同科自己領取保管,未給王銀山,劉同 科并說道多出的部分費用是用來打點有關領導的。若按30萬平方米的工程量測算,每平方米多做預算價款116元,合計約3500萬元。
組織百名社會人員強占工地
2013年上半年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負責人王 銀山帶著實現人生發展的夢想,圓好企業發展的理想,乘黨中央、國務院實現西部大開發跨越式發展的春風,放心的選擇到河南省對口援建的新疆哈密市尋求發展的 機會。然而就在他們和晟宇公司達成30萬平方米的“前進機建市場”工程項目建設合同以后,先期按續定的《補充合同》進行了第一期十棟商鋪57000平方米 的施工,并于2013年11月中旬按合同約定主體框架封頂完工后。晟宇公司以主體框架未完工為借口,拒不支付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工程款,致使鄭州一建哈密 分公司前后損失達6028.6萬元。
據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在場的幾名項目部負責人 講,2014年4月7日上午,晟宇公司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劉同科便帶領200多名頭戴安全帽社會青年充當工人強行進入施工場地,推搡、謾罵鄭州一建哈密 分公司20多名管理人員及30多名工人并將他們驅趕離場。同時還侵占現場各種建筑材料,造成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損失3137.10萬元。
專家點評:
據國內知名法律專家劉陽介紹,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屬受賄罪。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其中,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 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劉同科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近半年來向王銀山索取人民幣上百萬,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后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負責人王銀山表示,希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檢委、兵團檢察院能夠依法辦事,懲治腐敗,張揚正氣,盡快對所反映劉同科索賄問題展開調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于法。對此,本報將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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