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幫外地親戚打欠條成被告 要求償還185萬
親戚遠在外地,又急需用錢,家住成都的曹某夫婦便幫著親戚,向債權人出具了多張借條。沒想到兩年后,債權人童某手持他們出具的借條,將曹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償還借款共計185萬元。
原告童某訴稱,曹先生、彭女士二人在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先后7次向原告借款185萬元并出具借條。2013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無果,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185萬元并支付利息,童某還提交了借條、催款通知等證據材料。
曹先生、彭女士則無奈表示,他們從未向原告借款,也從未向原告還過款。借款關系是原告與彭女士的妹妹彭某某之間發生,由于童某與彭某某分別在成都、深圳兩地,當面交易不便,于是發生交易之時,二人通過電話協商好后,曹先生、彭女士應童某要求、彭某某指示,幫忙代彭某某打借條,彭某某向原告所借款項早已還清,但是原告卻用未收回且已作廢的借條起訴被告。彭某某也告訴法官,自己是被告彭女士的妹妹,原告與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系,自己欠童某的錢早就還完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本案中,雖然原告所舉7張借條證據其內容能夠反映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但是由于原告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已經按照借條對應的借款金額向被告實際履行了借款出借義務,并且原告主張的與被告發生借貸關系的事實有違常理,因此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被告歸還借款185萬元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官說法
受人委托借款
借條須注明實際借款人
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借貸關系的認定。按照人們的交易習慣,在出借金錢時,債務人要債權人出具借條。在償還債務時,債權人要出具收條,并將借條銷毀或者歸還給債務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圖省事,借貸雙方往往不注意規范和細節,有的借條內容含糊不清,有的僅有借條卻沒有保留打款憑證,有的還了款卻忘了要回借條。這些都極易引發糾紛。
法官也提醒市民朋友,出借金錢時,一定要讓借款人出具借條,并保留好打款憑證。償還借款時,也一定要記得收回借條。如果是受親戚朋友的委托向人借款,還必須在借條中明確受托關系,注明誰是實際借款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記者 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