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1.6億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再審申請被最高法駁回
中新網南京1月21日電 (記者 崔佳明)因為傾倒廢酸污染長江,泰州六家化工企業被處罰金1.6億元。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就再審申請人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進行詢問,并當庭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這是最高法再審審查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
2014年,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臻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余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企業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請法院判令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經過公開審理,對6家企業追加了億元高額索賠。一審判決后,常隆公司等4家企業不服,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由6家化工企業共同承擔1.6億余元的環境修復資金,基本采納了該省檢察院意見,同時創造性提出允許企業在自行實施技術改造的基礎上,向法院申請在40%額度內抵扣賠付金額。
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主要理由為:1.二審法院關于錦匯公司傾倒副產酸的數量認定有誤。2.二審判決認定錦匯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無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3.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二審判決認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錯誤。4.錦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責任承擔主體。5.二審判決引用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維持原判的規定,但做出改判處理,適用法律錯誤。6.二審判決主文第四項內容屬于企業自主經營權,不應設置審批程序。7.二審判決之后,其他公益組織提起的類似訴訟被駁回起訴,造成同案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并組成五人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再審審查期間,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后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合并進行再審審查。因技術改造完成,投入環保項目建設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從源頭上解決了企業存在的環保問題,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又先后請求撤回再審申請。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撤回再審申請。
2016年1月20日,合議庭主持召開庭前會議,明確錦匯公司的再審請求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答辯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了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
此前,二審判決的江蘇高院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在關于原審判決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傾倒副產酸數量的認定準確。一審根據6家公司副產酸的虛擬治理成本、被傾倒的數量,再乘以III類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薦倍數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決常隆等6家公司合計承擔160666745.11元并無不當。
與此同時,該案件原告——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也給出定論,即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意味著環保組織可以跨省進行環保公益訴訟。
1月21日下午,合議庭經休庭評議認為,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庭裁定駁回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法庭將在十日內向各方當事人發送裁定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