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報告全稱為《關于陳忠旭先生位于哈爾濱市呼蘭區呼蘭街道偉光村承包果園征拆法律事務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具 體實施調查的律師是李篤振,調查報告形成的日期是2015年12月28日。據這份《調查報告》陳述,律師在調查過程中,先后調查了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哈 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呼蘭區國土資源局、呼蘭區發改局、新民派出所等相關機構。以下就將這份洋洋萬字《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摘要呈現給 廣大讀者。
偉光果園遭遇強征強拆的基本情況
《調查報告》介紹:委托人陳忠旭先生自2003年開始承包哈爾濱市呼蘭區呼蘭街道偉光村七萬余半米土地,用于種植及養殖,經營期間陸續建設了溫室、大棚、裔舍、鍋爐房、操作間等建筑物;
自2012年開始,街道、國土局等部門稱要對該承包地進行拆遷,但此時“拆遷”只是停留在口頭階段,并未正式通知征地拆遷亦未出具任何征拆手續;承包協議 于2013年8份到期,到期后因村委會認為此地可能將要進行拆遷,故沒有書面續簽承包合同,但同意委托人繼續使用承包地,并認可土地之上的所有附著物的補 償均歸委托人所有。
2015年開始再次通知要進行征地拆遷,末出具征地手續,征拆范圍包括委托人所承包的絕大部分土地,但對位于東北側的約3000平米的禽舍拒絕征拆補 償;2015年6月份,拆遷方單方確定該七萬余平米之上的所有附著物補償價格為700余萬元,委托人認為價格過低,要求按照法定標準以及按照黑龍江相關征 地補償規定進行補償。
因征拆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呼蘭區征拆部門曾要求偉光村村委會以承包合同到期、要求委托人騰退土地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偉光村村委會召開會議后,一致決定不起訴。
偉光果園原貌
2015年8月5日,由政府、執法等部門組織的大量人員、機械到達承包地現場,對地上溫室、大棚及果樹等所有附著物進行了強制拆除;強拆之前,委托人未接 到書面、口頭通知;強拆之時,委托人及家屬撥打110報警,出警民警到現場后告知此乃政府行為,遂即離去,但未調查、未告知強拆的主體。
律師調查過程中諸多政府部門給予回復
據該《調查報告》陳述,律師介入調查后,先后兩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諸多政府部門給予了回復:
律師第一次申請信息公開是在2015年10月27日,代理律師通過中國郵政EMS特快專遞的方式分別向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呼蘭區國 土資源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案集體土地的征收批準文件、征地一書四方案、征地勘測定界圖;
2015年1 1月2日,代理律師收到呼蘭區國土局“耕保張樂”回復,附帶18張圖片,內容包括《關于審核同意哈爾濱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 收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號)、附帶的地塊7、地塊8功能圖、“一書三方案”(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使用國有土地方案)。
律師第二次信息公開是在2015年11月18日,代理律師通過中國郵政FMS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呼蘭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向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申請公開涉案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哈爾濱市呼蘭區發改局申請公開涉案土地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2015年11月24日,代理律師接到呼蘭區國土局電話(0451-56864289),告知所申請公開的土地雖已進行征收,但是并未進行供地、未進行招 拍掛、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代理律師告知希望國土局能作出書面答復。2015年11月26日,代理律師電子郵箱收到呼蘭區國土局滄海一粟的郵件,內 容是《哈爾濱市呼蘭區國土資源局關于陳忠旭申請信息公開有關情況說明》,告知“現該宗土地整治進行征地后期工作中,還沒有進行招拍掛供地程序,暫時無法確 定受讓方,沒有征地拆遷后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2015年12月2日,盛廷律師事務所收到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送達的《關于陳忠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告知申請地塊根據呼蘭區總體規劃,規劃用地性 質為U14(供熱用地),規劃局沒有對此地塊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附帶了呼蘭區國土資源局《關于提供黑龍江鑫瑪熱電集 團有限公司呼蘭調峰備用鍋爐房廠用地項目規劃設計意見的函》(哈呼土儲函自【2015】1號)、呼蘭區調峰備用鍋爐房廠 HL05-01-02/HL05-01-15地塊征收范圍圖。
但是至今為止,呼蘭區發改局未對涉案土地征拆后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作出信息公開答復。
在此之后,代理律師又進行了現場走訪。
2015年12月3日,代理律師趕到涉案土地現場查看、到呼蘭區新民派出所了解2015年8月5日強拆情況,派出所所長電話告知是政府行為,未做進一步解釋、說明。
2015年12月3日,代理律師到呼蘭區國土局了解征地批準文件中勘測定界圖與征地方案中關于偉光村土地面積不相符一事:耕保科工作人員王杰接待,稱土地 面積不相符的原因“應該是在征地手續辦理過程中工作人員的疏忽所致”;同日,代理律師與呼蘭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的工作人員賁浩見面,試圖了解此 次征拆過程,賁浩告知“陳忠旭的果園合同已經到期,關于補償問題國土局和他談不著,國土局只針對偉光村村委會談補償;國土局已經將補償款撥付到偉光村村委 會”、“該拆遷補償問題類似于租賃房屋到期后,承租人對于房屋的補償無法主張權利,頂多對承租期間的裝修裝飾殘值向出租人主張一定權利”。
2015年12月4日,代理律師到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了解省政府批準的征地文件中征地勘測定界圖與征地方案中(關于偉光村土地)面積不相符一事,國土廳答 復稱之前的信息公開(10月27日申請)已經作出了書面答復,內容是“描述不清,無法答復”;現需要重新申請信息公開,經廳內相關經手人員審查、調取資料 后再行答復;代理律師遂當場再次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書面填寫申請目的及原因。
同日,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收到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郵寄送達的《關于陳忠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李篤振律師當日在國土廳亦領取一份該答復)。
2015年12月9日,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電話告知李篤振:第二次信息公開已經作出答復,望盡快去現場領取該書面答復;12月11日,委托人陳忠旭先生在 省國土廳領取了第二次《關于陳忠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該答復內容附帶了省政府《關于審核同意哈爾濱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 地征收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號),《答復》中告知“圖件資料等報批材料由市、縣人民政府制作”,建議申請人向哈爾濱市國土局申請 公開。
2015年12月11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新民派出所作出《工作說明》,告知強拆果園當日,民警出警后發現區政府工作人員、街道辦工作人員和城鎮執法工作人員在場,民警告知果園動遷是政府行為,不屬于警察職責范圍。
律師論證此次征拆涉嫌多處違法
在深入調查基礎上,該《調查報告》對此次征拆是否合法進行了論證:
一、涉案的哈爾濱市呼蘭區呼蘭街道偉光村承包果園所在土地已經經過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的征收,但征收具體面積、位置存疑,征收程序涉嫌程序違法。
1、經呼蘭區國土資源局、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的信息公開答復,以及律師現場走訪調查,涉案區域內存在省政府的征地批文——《關于審核同意哈爾濱市二〇一三 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設農用地專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號)。“經調查后發現確實存在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原則上可以判斷 此次征拆具有形式上的批準文件。”
偉光果園現狀
2、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呼蘭區政府及國土部門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涉嫌多處違法。
集體土地征收意味著國家因為建設需要,永久性的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該行為與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土地實際使用權人具有直接重大 利害關系,且征地程序是一個一系列的過程,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并不意味著征地行為的完成。因此我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 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征地程序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簡述為:此次征地在報批前需由呼蘭區政府及國土局將擬征地 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利害關系人;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征求集體組織、農民、利 害關系人是否進行聽證的意見;征地行為批準后,需第一時間進行征地公告公示,并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征求農民、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如有必要則需 進行聽證,根據利害關系人意見、聽證情況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如未進行補償公告,權利人有權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 地補償、安置手續;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補償及騰退土地事宜協商解決,如協商不 成應由土地行政部門作出補償決定,而后下發行政處罰性質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調查報告》稱:“根據委托人的陳述,此次征地中,并未履行征地預公告、征求村民及使用人的意見、征地前的聽證、征地審批后的公示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的公告、聽證等程序,故依此可認定,呼蘭區的此次征地行為不公開、不透明,甚至涉嫌暗箱操作,征地程序存在多處、明顯欠缺,違法之處明顯。”
3、征地報批文件中,土地面積、具體范圍存疑,征地范圍是否包含委托人的全部承包果園亦存疑。“根據征地批文附帶的“四、土地征收方案”顯示,此次征地只 征收了偉光村的0. 5026公頃即5026平米的土地,這與勘測定界圖、與事實嚴重不符。”“對于征地勘測定界圖與土地征收方案中的征地面積、權屬相矛盾一事,呼蘭區國土資 源局工作人員答復稱系‘征地手續辦理過程中工作人員的疏忽所致’,該解釋雖有一定可能性,但不具有說服力,征地面積、權屬、具體位置仍然存疑。”
二,關于對果園承包合同是否到期、以及是否有權獲取征地補償問題。
偉光村“兩委”會議紀要
《調查報告》稱:承包協議到期后,偉光村并未收回土地,兩委開會討論決定:因土地可能被征用,但“政府也沒個說法”,“先 不用簽合同,讓承包者先使著,不收承包費,如果政府占了再一起算賬。據此可認定,委托人承包合同到期后,雖未續簽書面合同,但雙方同意承包果園繼續維持現 狀、村委會允許委托人繼續經營、繼續使用{二地,即承包協議繼續履行,該協議由之前有明確起止期限的合同變為無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且對于承包果園之上的 房屋、溫室、大棚、果樹等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村委會從未主張權利,亦未對委托人獲得此權利提出異議。故律師對此出具如下意見:
1、在2013年8月18 日——2015年8月5日強拆期間,委托人仍與偉光村村委會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呼蘭區國土局稱自2013年8月,委托人合同已到期,不再 存在承包關系、即應搬離訴爭土地的觀點與事實不符,亦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法理;
2、委托人有權享有房屋、溫室、大棚、果樹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權。因委托人并非是偉光村的村民,且涉案果園土地系集體所有,故此次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 補償費應由歸偉光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組織代為收取);但因委托人對地上房屋、溫室、大棚、果樹享有合法所有權,故委托人有權獲得此次征地的地上附著物補 償款及青苗補償款。
3、對于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由土地征收部門對地上附著物所有人即委托人直接進行協商、補償,呼蘭區國土局稱此次征地補償,“我們只與偉光村談,與陳忠旭談不著”的觀點錯誤、違法,直接剝奪了委托人對于己身物權國家征收過程中的參與權、協商權。
4、對于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額,不因委托人未繼續簽訂書面承包協議而減少。
事實上委托人與偉光村村委會之間繼續存在著承包關系;退一步講,即便承包合同到期,亦無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的補償應減少。因此,呼蘭區國土局認為,因委托 人的合同到期了,故其取得征收補償無依據、只能獲得類似于“裝修殘值”補償的觀點于法無據,系嚴重損害委托人財產權利的做法。
5、哈爾濱市呼蘭區同意征地工作站未經委托人同意,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并以此確定補償金額的做法明顯不當。
三,關于委托人于2015年8月5日所遭遇的強拆行為合法性的法律意見。
《調查報告》稱:根據委托人陳述、視頻、電話記錄、公安機關出縣的工作說明等材料,可以確定,2015年8月5日委托人的果園遭遇了強拆。
(一)強拆系呼蘭區人民政府組織呼蘭街道辦、城管局等部門共同實施,呼蘭區政府對強拆一事應負有直接責任。
因在強拆之前委托人并未接到任何書面或口頭通知,且事后至今無相關政府部門或個人明確對此負責,故對強拆主體的判斷并非一目了然。根據相關材料,可基本確定此次強拆系呼蘭區人民政府組織下屬呼蘭街道辦事處、城管局所實施的強拆。
1、公安機關認定呼蘭區政府人員在強拆現場。
2、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組織實施部門,故呼蘭區政府具有強拆委托人果園的動機。
3、強拆當日,組織大批人員、機械實施強拆,需協調多方面關系,進行清場、維穩控制等工作,如非政府或政府部門實施,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此能力。
(二)呼蘭區人民政府及下屬部門,均不具備強拆委托人果園的法定職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 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在此次土地征收過程中,如需要強制被征收入交出土地(強拆),需由呼蘭區國土局申請人民法院(呼蘭區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即進行強拆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是呼蘭區政府或其下屬部門等行政機關;呼蘭區政府及下屬部門因不具備法定職權而實施該行政強制行為,違法性明 顯;
(三)強拆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征地過程中的強拆需履行告知、協商、合法評估程序、官方確定補償數額(下發補償決定書或補償通知 書)、聽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程序。縱觀本案,呼蘭區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明顯未履行以上程序,故實施強拆明顯違反法定程 序。
綜上所述,呼蘭區人民政府及下屬部門應對委托人2015年8月5日所遭遇的強拆行為負責,呼蘭區人民政府實施該強拆行為不具有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違 法性明顯、嚴重;且因強拆造成的損失價值較大,該強拆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強拆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應承擔濫用職權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此外,《調查報告》還對偉光果園東北側養殖場房不予征用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了論證:征收范圍原則上要依據擬定的征地紅線圖進行確定,但依據征地紅線征拆, 導致建筑物或土地的完整性受損,從而致使建筑物或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或大大受損的情形,則應對于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或土地進行整體補償。
在給記者提供這份《調查報告》時,陳忠旭向記者介紹:果園遭到強征強拆后,他曾經到呼蘭街道辦事處上訪,但是街道辦事處答復他:他提出的訴求“不屬呼蘭街道辦事處職責范疇,故無法解決。”對于這個答復,陳忠旭認為答復和沒答復一樣,等于是沒有答復。對于呼蘭區政府所稱的“有資質機構的評估”,他感到太離譜了, 簡直是不著邊際。他強調說:1,果園地上的所有附著物是合理合法存在的;2,政府應該按照政策、按照地方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他舉例說:同樣是征地,鄰村永樂村地上的葡萄1至3年的是按照每棵100多元補償的,而他家的葡萄都長6年了,為什么每棵只給52元補償?鄰村的小棚子征地時給的補償是每平米800元,偉光果園的節能溫室設備齊全,為什么每平米只給100多元補償?3,偉光果園僅葡萄樹就有5.5萬棵,節能溫室達1.4萬平米。所謂的評估差價如此之大,巨額的補償款哪里去了?4,此次強拆果園和評估明顯是違法的,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一定要維權、抗爭到底。
對此事,本站將繼續跟蹤報道。(記者勁松 李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