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許昌恒源破產重整 企業法人呼吁法院依法辦案
近日,河南許昌恒源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恒源公司)董事長趙見栓,實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辦理與其公司相關的一起借貸案時,存在超越管轄權辦案、超標查封扣押等多項違規行為,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現已破產重整。
許昌恒源公司代理律師、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軍超律師指出,在許昌恒源公司與南陽新野的借貸案中,新野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下達民事裁定:對許昌恒源發制品公司和趙見栓本人價值280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
但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4月30日發布,五月一日起執行的《關于調整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通知》(豫高法[2007]99號)對各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規定,2015年5月之前,河南省縣級法院無權管轄300萬以上標的案件,因此,新野法院有越權辦案之嫌。
此外,新野法院實際查封扣押許昌恒源公司15個賬戶和多處房產,總價值遠超2800萬元,賬號查封后企業無法與銀行進行正常對接調濟貸款,致使企業破產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九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就在許昌市中級法院依法裁定對許昌恒源公司進行破產重整后,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仍對許昌恒源公司全部賬戶和多處房產進行查封扣押。
2016年2月23日,許昌市中級法院通知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此后,許昌市中級法院和破產重整案件的破產管理人又多次電話和發函催促南陽市中級法院、新野縣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遭二承辦法院推諉拒絕。
直至7月上旬,此前遭河南新野法院查封的銀行賬戶在查封到期后自動解封,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至今未依法采取行動,致使許昌恒源公司其他房產仍處于查封狀態中。
河南許昌恒源董事長趙見栓表示,他在南陽中院和新野法院的辦案過程中,絲毫未感受到公平與正義的存在。因此,作為案件當事人,趙見栓呼吁南陽中級法院和新野縣法院能依法辦案,做出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