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增城:企業租地采礦 村民疑受損多次起訴未果
廣州市增城區許永寧街葉嶺村許屋經濟合作社(下稱增城區許屋經濟合作社)與裕豐石場公司于簽訂了《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然而,讓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想不到的是,裕豐石場公司卻拿著這紙租賃合同通過廣州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變更了礦區范圍。得知情況的村民開始向廣州市國土及林業等職能部門反映,但始終未果。
隨后,村民聯名向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等,對廣州市裕豐石場有限公司、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和廣東省林業廳、國家林業局提起訴訟,希望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2016年8月30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做出(2016)粵71行初227號的判決書顯示,這起狀告國家、省兩級林業部門的“民告官”案件,最終以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失敗而告一段落;另一起起訴廣州市與廣東省國土部門的案件已經開庭審理,審理此案的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對此案做出判決。
有律師在接受新湘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這樣的土地承包合同應當是無效,國土部門批準并發放《采礦許可證》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表示絕不會放棄,會繼續想盡辦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轉租集體土地遭村民質疑違規
2009年2月5日,增城區許屋經濟合作社與裕豐石場公司于簽訂了《集體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將增城區許屋經濟合作社所有的758.632畝土地承包給裕豐石場作為農業用地使用。
不過,不少村民認為,時任葉嶺村黨支部書記的肖敏雄與時任許屋經濟合作社小組長的許志欽等串通了裕豐石場負責人賴滿谷,采取以租代征方式欺騙了村民。在得知真相后,許屋經濟合作社重新改選新班子成員進行維權,走上“民告官”的路途。
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得知,裕豐石場欲將承包的部分土地作為“采石場”使用,這與之前簽訂合同約定的農業用地背道而馳。
2016年5月24日,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向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申請信息公開得知,早在2011年,裕豐石場就以此租賃合同向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申請了“變更裕豐石場礦區范圍及生產規模”。
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的行政起訴狀稱,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于2011年11月7日復函;2012年10月15日,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向裕豐石場發放《關于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2013年11月12日,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于為其辦理了《采礦許可證》。
村民對照《關于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附件中的坐標位置發現,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劃定的礦區范圍部分與承包給裕豐石場的土地部分重合,即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將原告承包給裕豐石場的部分土地劃定到礦區范圍內并向裕豐石場頒發了《采礦許可證》。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村民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后得知,承包給裕豐石場的土地為集體土地、農業用地,至今為止沒有被依法征收轉為建設用地,依法不能作為建設用地使用。
同時,裕豐石場不屬于增城區許屋經濟合作社興辦的企業,依法不能使用該社集體土地進行該項目建設。村民質疑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其行政行為違法。
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的行政起訴狀稱,2016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粵國土行復(2016)82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關于‘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受理條件。”
2016年8月25日上午9點,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以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作出的粵國土行復(2016)82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受理決定書》違法以及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在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目前,此案尚未對做出判決。
起訴林業主管部門敗訴
就在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訴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的同時,另一起涉及此案的“民告官”案件已完成審理并做出了判決。
但2016年8月30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做出的判決書顯示,這起狀告國家、省兩級林業部門的“民告官”案件,最終以許屋經濟合作社村民失敗而告一段落。
判決書顯示,原告許屋合作社訴稱,許屋合作社與第三人裕豐石場公司于2009年2月5日簽訂了?集體土地承包合同?,該土地包括增株證字(2007)第8305008號?林權證?項下的林地。
經向被告廣東省林業廳申請信息公開得知,2013年裕豐石場公司向被告廣東省林業廳申請使用“增城市新塘鎮塔崗村余屋經濟合作社、口十嶺村許屋經濟合作社的林地22_8005公頃”。被告廣東省林業廳經審核同意其在“采石場”建設項目中使用該林地,并發放了事林地許準(2013)515號《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原告許屋合作社遂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告廣東省林業廳申請撤銷該《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廣東省林業廳于2015年12月30日答復認為,裕豐石場申辦材料齊全,該廳辦理程序合法。
廣東省林業廳認為,廣州市裕豐石場有限公司依據該規定向該廳申請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該廳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許可,不違反相關規定,不能構成撤銷《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條件。
對此,原告許屋合作社認為被告廣東省林業廳核準的采石場建設項目,不是“使用”林地,而是徹頭徹尾的“毀林”行為。而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國家林業局申請復議,被告國家林業局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告廣東省林業廳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據此,原告訴訟至法院,請支持依法撤銷該案件中涉及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裕豐石場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被告廣東省林業廳亦派人對擬使用林地進行了現場查驗,并經審查后作出被訴《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國家林業局經復議后認為被告廣東省林業廳的該行政許可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普、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予以維持,并無不當,該院予以支持。
最終,原告許屋合作社訴請撤銷《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理據不足,被法院予駁回。
律師許金周在接受新湘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廣州裕豐石場有限公司先是以政府要征收土地為名,騙取村民信任和配合,后以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全部買斷,且在沒有轉變土地農業用地性質的前提下欲將其作為開采礦藏的建設用地使用。該承包合同名為承包,實為買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多項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其認為,廣東省林業部門在沒有政府征地立項,廣州市裕豐石場有限公司占用、使用林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不合法,該行政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廣州市國土規劃委員會在明知該土地沒有經過政府征收,仍未集體所有土地的前提下,將該土地變更至廣州市裕豐石場有限公司的礦區范圍內并發放了《采礦許可證》準許其在集體土地上開采礦藏,其行政行為違法性更是顯而易見。”許金周說,早就想到民告官很難,但支持村民的維權行為。
而接受記者采訪的村民表示,如果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堅決把官司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