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啟動懸賞執行 助力困難民眾兌現合法權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正式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實行懸賞執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老年人、殘疾人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者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將依職權啟動懸賞執行。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執行案件,重大執行信訪案件,人民法院也將依職權啟動懸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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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懸賞舉報是指法院向社會發布公告,由社會公眾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下落或線索,法院按照公告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給予舉報人一定獎金的執行措施。旨在通過懸賞公告,對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錢不敢花,有助于遏制其逃債行為,促使其自動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頒布的《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對懸賞執行作了原則性規定,此次廣東高院的《意見》結合當地執行工作實際做了細化,共16條,對懸賞執行的懸賞主體、適用案件范圍、懸賞執行啟動程序、懸賞公告費和懸賞金來源、懸賞公告內容、形式、懸賞金領取條件、對舉報人的保密等問題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除法院依職權啟動外,申請執行人也可申請懸賞執行。《意見》規定,經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報告和執行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全部債務的;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其財產狀況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采取懸賞執行的其他案件,也可懸賞執行。
《意見》明確了懸賞金的領取符合的條件:舉報人所提供的財產線索真實且系合法取得;舉報的財產不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報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已掌握的范圍;懸賞金的領取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中,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下落的,懸賞金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共同獲得。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記錄為準。《意見》還規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線索舉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發放懸賞金;已經發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為防止個別執行人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該制度,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調查和協助調查責任推給債權人。《意見》明確,懸賞執行僅在執行法院依職權不能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時啟動,已懸賞舉報后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執行人員對未能發現該項財產是否有過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應該查到該財產而沒有查到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有關國家公職人員應該協助提供而未提供的,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追究相關的責任,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據介紹,廣東執行案件約占全國的近1/10,今年前八個月執結案件21萬件,執行標的總額超過905億,同比分別增長40%和202%。(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