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暴力強拆事件發生后,街道辦表示,這次拆除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拒絕賠償以及對話。
街道辦認為拆除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行為
據在場的目擊人員稱,當時天還沒亮,在大批警察及社區人員的護衛下,十來臺大型機械用了幾個小時將朱先生的兩個苗圃的9000余棵名貴樹木(最大直徑有100公分左右)全部摧毀。上前阻攔的守護工作人員被強制驅離現場,苗圃的工作人員欲拍照取證,手機也被強制奪下并摔壞。隨后,幾十個社會人員開始鋸樹并運走,不管不顧苗圃工作人員的哭喊
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表示:該地區已于3月天府新區國土局掛牌出讓,中信集團取得了該區域土地的所有權。在此之前已經多次找朱先生商談補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共識。而后因朱先生長達1年未向社區繳納土地租金,屬單方面違約,故對該區域地面的附著物進行清理。
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拆遷辦公室一名叫高正亮工作人員還表示,任由朱先生等人去告狀,拆除行為“合理合法”,拒不賠償。
昨天上午11時許朱先生公司工作人員李永到華陽街道鶴林社區找到社區書記王興林,李永就本次強制拆遷問王書記:社區、街道一直聲稱是依法拆遷,那么依的是什么法?依法的程序又是什么?王書記回答:2014年4月啟動了整體拆遷,工作啟動后拆遷辦多次找了朱先生商談補償問題,但談了多次因為朱先生要價10萬元每畝的標準賠償嚴重超出補償標準所以沒有達成協議。2015年5月天府新區國土局給朱先生下達了征地拆遷安置通知書告知了朱先生的要價嚴重超出了拆遷標準并且一年沒有繳納土地租用費。綜上所述屬你方違約,經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收回土地并于2015年8月28日、9月9日下達了限期搬遷的通知書限期5日內自行拆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所有附屬物由社區處理,損失自行負責。15年9月10日、16日依規組織人員機械進行了清理。現在如果要補償可以找拆遷辦,如果要賠償請你們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問題。
就書記王興林提到的“違約”一事,李永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說,2014年6月開始談拆遷,期間拆遷辦與社區也對苗圃內的一切房屋、樹木及附屬設施進行了查驗并雙方簽字認可。談拆遷2015年5月起一共談了5次,而每次都是拆遷辦的工作人員高正亮及該辦一名鄢姓工作人員及王興林一起,約到茶坊或酒店談的,而且每一次談到關鍵時刻鄢或王就會借故離開,但事實上又沒有談任何有意義的內容。為什一談重要事情就需要到茶坊或者酒店呢?辦公室里談不行嗎?而且每次談到關鍵時刻就是單獨談這中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然而每一次談話內容都是宣布政策國家補償標準是8000元至20000元一畝是不能突破的,也從沒有給我們說過我們的樹木具體應該補償多少錢一畝,而我們了解的情況是有的補償到了幾萬每畝,甚至個別已達到十幾萬每畝,按照我苗圃樹木的品種、規格這種說法明顯是在欺哄我們。我們也從來沒有要求過要10萬元一畝,自始至終雙方都沒有提到價格的問題。至于王興林談到的一年沒有交土地費更是厚顏無恥,2015年8月28日,鶴林社區書記王興林給我們發來手機短信稱:因你方11個月未交土地租金違約,限五天內搬走苗圃內樹木,否則后果自負。事實是:由于租地協議中關于租金的約定是以每年的大米價格折算后繳納,所以這10多來年都是每年9月底由鶴林村3社社長及社員代表去市場了解大米價格后通知我們,雙方如無異議,我們到村會計那里結算。而2014年9月底,我們沒有像往年一樣接到鶴林村3社王社長關于米價格的通知,我們還主動問王社長核實米價沒有,該交租金了,王社長回答說:2014年5月份都已經拆遷終結了,不用交租金了,你們好生談拆遷就行了。我們又問村上會計,也是這樣回答的。所以,當我們收到2015年8月28日關于我們未交租金違約的通知后,我們很是吃驚,9月1日我們去成都市律政公證處做了土地租金“提存公證”,9月2日上午我們又拿著現金到社區,交給會計。會計對我們說:去年5月地都征完了(指鶴林村的拆遷已經結束了),不用交了(有錄音錄像為證);關于租地協議的第4條約定:“乙方不按期繳納土地租金和管理費,拖延30日,乙方按當年租金總額的10%繳納滯納金,如拖延半年,按當年租金總額的50%繳納滯納金。”既然有約定,就應照約定執行,憑什么動用警察及社會人員毀滅我們的合法財物,難道政府部門就可以不守契約,就可以違法犯罪嗎?那誰還敢與天府新區打交道!說罷,李先生讓記者聽取了相關錄音證據。
警方稱無權管轄不予立案
朱先生就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強制摧毀自己9000余棵名貴樹木向警方報案,警方稱那是街道辦行為,不予立案,拒絕受理。于此同時在2016年9月29日施工方在苗圃施工受阻的一次雙方洽談中,武裝部長更是直接告誡朱先生:“你們在網上說警察參與了強拆事件,亂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并有民警開啟警務通對朱先生叫嚷:“不管什么原因,不準苗圃工作人員阻攔施工,否則就要采取措施”等話語。
9000余棵名貴樹木被強制摧毀,卻告狀無門,不予立案。施工方施工受阻,受害人卻被告誡不得阻攔施工,否則采取措施,這是何道理?
受害人稱只為爭取自己合法權益
租金是否違約,單方面說了不算,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需提供證據。
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強拆事件,朱先生向記者提出了幾點疑問,望相關部門能給予解答。
1、此次拆遷征地,有國家國土部門的合法批文嗎?有關部門做了相關公示、公告嗎?
2、這次強拆行為有合法的程序嗎?強拆部門向強拆單位發了強拆通知嗎?為何強拆事件選擇在天都還沒亮?關于租金,自己一直按租地協議約定認真執行,憑什么直接摧毀9000余棵名貴樹木?
3、與我們苗圃一條田坎相隔的60多畝苗圃(桂花樹,普遍10公分左右)補賠償多少?據了解他們是4萬多/畝,而為何對我們說是8000-20000元/畝的政策不能突破?曾經有人在電話暗示我們懂不起。能否在村民參與下曬出所有賬目呢?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不具備拆遷資格,強行拆遷,是違法行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鄉村兩級無權強拆,更何況一個街道辦。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行使這一項權力時也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政府部門征用土地時,必須要和擁有人簽定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時候,政府不能強拆擁有人任何設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這是法律規定。在都沒有收到當地政府的任何通知,在沒有任何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未經法定程序,成都市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對朱先生的9000余棵名貴樹木進行強制摧毀,已構成非法強拆。
此外,據記者了解到,朱先生已于2016年8月17日向天府新區信訪中心申請復查復核,當時信訪中心告知9月15日前組織復查復核并回復,但至今超期20多天仍然杳無音訊,這期間朱先生通過電話和到現場詢問復查復核結果,工作人員一致告知朱先生領導沒有想好,口徑罕見的一致
朱先生等人向記者表示,王書記所謂的依規處理,他們不清楚依的哪一條“規”。為什么社區權力如此之大居然可以調動大批警力?假如如通知書中“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我自動放棄了調那么多警力來干嘛?我工人阻攔時為什么把他們架走?用手機拍照為什么被強行奪下并摔壞?都是依法、依規辦事又何必心虛?當時我們欲哭無淚,我們兩次到派出所報警,警方都說政府行為,我們管不了,不予立案。王興林書記答復根本也就沒有回答依的是什么法,依法的程序是什么,其實也就是處理此事是無法可依的。通知書中提到“經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收回土地”,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居民代表就可以執行法院的權力?
對于此事的后續進展,媒體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