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及背景
2002年泗陽縣成立縣東開發區時,在縣委書記薛永干、縣人大副主任王民,鄉黨委書記薛偉招商引資下,泗陽縣森建木業成為當年第一個進園區、第一個建設、第一個投產的企業,為泗陽縣東開發區招商引資起到了一個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當年為泗陽縣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2004年公司又投資建設了三順輕鋼結構有限公司,投資項目及金額通過縣政府項目辦驗收。為此,公司先后投入了3000多萬元,成立了注冊資本3000萬元,土地一百畝、廠房18000多平方米,擁有180名職工的泗陽縣集團化龍頭企業。為泗陽縣地方經濟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黃建國先生為此還獲得了“全國首屆創業之星”,“省、市首屆創業之星”“杰出農民”等榮譽稱號。
違規下令收購公司投資付諸東流
然至2006年,由于園區進駐企業增加、地價上漲,時任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鄭干先(現任宿遷市水利局局長)為將廠房、土地強行轉讓給浙江某企業,從中獲得利益,先后兩次讓人撬門行竊,并組織人員對黃建國先生進行跟蹤威脅,采取一系列非法措施強行將黃建國先生評估價值為2200萬元擁有兩證的土地和房屋以480萬元收購,強行占為己有,并轉讓,致使黃建國先生投資全部付諸東流,大量員工下崗失業。
受害人遭非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之后數年里,黃建國先生及森建木業員工為了維權四處奔波。因此,泗陽縣坐如針氈,視黃建國先生為眼中釘,肉中刺。2016年7月,黃建國先生前往北京談業務,下榻北京首都大酒店。泗陽縣縣委書記徐勤忠、政法委書記錢向輝指示泗陽縣公安局副局長盧豐前往北京將黃建國先生異地抓捕并押回泗陽縣。泗陽縣公安局以涉嫌網絡尋釁滋事罪,涉嫌騙取貸款罪連續拘傳黃建國先生48小時。拘傳過程中,黃建國先生被公安機關告知所涉案件系關于原泗陽縣森建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建木業”)向中國銀行貸款事宜。2016年7月13日,公安機關以森建木業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對黃建國先生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貸款程序合理合法卻被認為違法
森建木業向中國銀行貸款系正常的經營活動,森建木業在貸款時正常經營且有廠房、土地、設備等固定資產。在貸款時,也提供不動產作抵押并且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中國銀行也領取了他項權證,森建木業是具有履行雙方貸款合同能力的。森建木業不存在違法騙取貸款的目的,也不存在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的情況,一切程序合理合法,但公安機關卻以涉嫌騙取貸款為由,強行據傳黃建國先生48小時。
泗陽縣委、政法委非法阻攔檢察院進行監督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黃建國先生被采取非法強制措施后,便依照法律規定于2016年7月底向檢察機關書面申請對泗陽縣公安局的刑事立案進行立案監督,泗陽縣檢察院亦收到黃建國先生立案監督的材料。但在泗陽縣委、政法委指示下,泗陽縣公安局拒不將案件卷宗移交檢察院,意欲使檢察院無法行使監督職能。
律師觀點執行過程中7大行為涉嫌違法
1、評估程序違法,結論顯失公正,評估過程爭議大,又隨意出具補充報告,不夠客觀。
2、成交款過低,沒有遵照法律設置保留價。本案僅經過了一次拍賣,成交價格遠遠低估于評估價
3、執行拍賣的買受人宿遷東方投資有限公司不具備買受人資格。根據泗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2007年11月25日出具給宿遷中院的《答復》,載明“該土地僅限于接納以下行業:電子,電光源,機械加工”。而東方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內根本沒有上述經營資質。
4、泗陽縣財政局于2007年12月7日出具的《強制扣還借款申請書》,無法律依據,所涉款項未經法院判決,不能直接劃扣。
5、泗陽縣縣政府于2007年12月5日《關于提請扣繳泗陽森建木業有限公司、泗陽三順輕鋼結構有限公司欠繳土地規費的報告》也欠缺法律依據,該款即使存在也不應當從執行款中直接扣除。
6、泗陽縣地方稅務局于2007年12月5日《關于申請協助征收欠繳稅款的函》違反法律規定,稅款不優先于設有抵押的債權,本案中被執行人財產于2006年就已經抵押給本案申請人建設銀行,故無權從拍賣款中直接劃扣。
7、《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異地執行拘留和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泗陽縣公安機關異地抓捕黃建國先生流程是否合法?強制拘傳黃建國先生48小時已超法律規定時限,涉嫌違法。
在需要招商引資的時候,就對想要招商進來的企業笑臉相迎。而企業為當地經濟作出巨大貢獻,卻為了不法獲利,過河拆橋,大玩變臉術。泗陽縣縣政府的所作所為,讓我們不寒而栗,這樣的做法有失一級縣政府的形象。
本案后續進展如何,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