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相關規定實施一年 社會危險性認定仍存爭議
審查逮捕相關規定實施一年
“社會危險性”認定仍存爭議
□ 本報通訊員 邱果興 李文敏
□ 本報記者 杜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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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實施將近一年,但審查逮捕中對社會危險性的認定仍存在一定的認識問題。近日,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就講述了這樣3起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童某華與鄰居童某榮存在債務糾紛,童某榮多次向童某華索要還款未果。近日,兩人在童某華家中發生打斗,犯罪嫌疑人童某華用木柴片毆打童某榮,致其左手骨折,頭部受傷,傷情程度達輕傷一級。
公安機關及部分檢察人員認為,童某華致童某榮輕傷一級,涉嫌故意傷害罪,有逃跑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檢察機關最終意見認為,在審查批捕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與被害人一方達成賠償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賠償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因此,犯罪嫌疑人童某華無社會危險性。
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陳某盜竊放置于村口亭子里的一輛豪豹牌摩托車,價值3360元。同年4月,在同一地點盜竊一輛五羊本田摩托車,價值8585元。
公安機關及部分檢察人員認為,陳某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盜竊財物價值達11945元,數額較大,涉嫌盜竊罪,有逃跑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檢察機關最終意見認為,陳某涉嫌盜竊罪,但案發后,被盜的兩部摩托車均被及時追回,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失,且公安部門報捕材料中沒有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明,對陳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存在社會危險性。
犯罪嫌疑人詹某代理“六合彩”投注,同時通過該賬號發展廖某等4個下線4人的“六合彩”投注,一個半月后案發。通過網絡統計計算,犯罪嫌疑人詹某接受廖某等4人“六合彩”投注金額共計371012元,詹某非法獲利約7000元。
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承辦人認為,詹某依托網絡平臺進行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30萬元以上,非法獲利約7000元,情節嚴重,涉及眾多下線,有逃跑、串供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檢察機關最終意見認為,詹某屬投案自首;另外,其屬于幫助上線代理,屬從犯;在審查批捕階段,犯罪嫌疑人詹某的家屬代為退出了非法所得,所有下線也都已經找到且固定了供述。因此,詹某無社會危險性。
辦案檢察官表示,上述三個案例反映出不少承辦人沒有轉變“構罪即捕”的傳統執法理念,對社會危險性的推斷存在片面性、先入為主的傾向,這種錯誤觀念往往導致承辦人重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重打擊犯罪,而輕視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護。
辦案檢察官認為,要改善審查逮捕中社會危險性的認定現狀,一是要轉變陳舊執法觀念,要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并重,維護公平正義,同時檢察機關要抓好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情勢變更、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