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城運處原科長張維軍貪賄兩百多萬 獲刑八年
以科長之權編造工程虛開發票受賄106萬元、以董事長之名虛假還款貪污100萬元。近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運輸科原科長兼蘭州恒順出租汽車公司董事長張維軍職務犯罪案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張維軍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
2012年,張維軍因涉嫌貪污、受賄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蘭州市中院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張維軍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7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蘭州市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以科長之名受賄106萬元
蘭州市中院重審查明,2006年12月4日,蘭州交運集團向蘭州城運處上交2006年下半年度的客運附加費145萬元,由城運處運輸科負責收繳,因城運處已接到停收客運附加費的通知,張維軍經請示城運處領導,將該145萬元存入蘭州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賬戶。
2007年7月,甘肅省交通廳和省公路局正式下發文件,規定停止城運處征收客運附加費,改由各級交通征稽機構負責征收,已經征收的客運附加費必須于2007年7月20日前全部足額上繳甘肅省公路局。
張維軍違反規定,于2007年7月20日從蘭州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轉賬交付交運集團145萬元。2009年底,張維軍以給城運處辦福利為由向交運集團索要該145萬元,并提出給交運集團提供發票,便于交運集團做賬處理。
后張維軍安排呂某通過蘭州奔馬汽車出租集團編造“汽車東站站區亮化工程”“汽車西站站區亮化工程”等項目,虛開發票總金額為114.5萬元,并以其他兩公司的名義,從交運集團套取總金額為114.5萬元的4張轉賬支票,安排呂某通過奔馬集團兩次倒出現金613404元和448850元,呂某兩次從奔馬集團提取現金共計106.254萬元,交給張維軍后被張維軍據為己有。
以董事長之名貪污100萬
2003年12月,城運處所屬的“三產”企業蘭州恒順汽車出租公司在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公開競標取得125輛出租車經營權,后又將這125輛出租車經營權轉讓給奔馬公司,奔馬公司除支付蘭州市交通局1875萬元運管費之外,另行支付恒順公司轉讓費125萬元。
2004年1月14日,奔馬公司轉賬支付恒順公司轉讓費125萬元,時任恒順公司董事長的張維軍安排下屬以“借款”為名在公司記賬。2005年3月2日,張維軍安排下屬以歸還奔馬公司借款為由,將125萬元從恒順公司基本賬戶轉出,以恒順公司名義另開新賬戶存為大額定期。
2006年3月29日,張維軍安排下屬將125萬元中的100萬元電匯至奔馬集團下屬的蘭州縱橫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賬戶,并通過奔馬公司倒出現金100萬元,其中50萬元抵頂了時任城運處處長杜明飛(已判刑)從奔馬公司索要的轉讓125輛出租車經營權好處費50萬元。一個月后,另外50萬元由金某在辦公室交給了張維軍,余款25萬元及利息15940.66元用于恒順公司購買出租車保險。
2006年10月12日,張維軍安排下屬從奔馬公司索要一張落款時間為“2005年3月2日”的125萬元“還款”收據,以此沖平了恒順公司賬目。
蘭州市中院重審后認定,張維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