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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1日,臺灣一女子詹某玲遭中壢警員壓制逮捕案在桃園地方法院宣判,警員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6個月,前者可易科罰金。
詹某玲2021年4月22日遭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一名葉姓警員盤查,但拒回答且罵警員,被當街壓制、后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某玲則認為警員濫權、執法過當也提起訴訟。
雙方2021年都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詹某玲事后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檢察官認為葉姓警員臨檢盤查不符規定,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去年起訴葉姓警員。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1日)公布判決結果,經勘驗警員記錄器畫面,女老師當時沒有濫用毒品后精神異常、即將犯罪等跡象,也沒有攻擊、沖撞警員或加速逃逸的行為。
判決指出,在此情況下,警員以身體阻擋女老師離去,要求等待支援警力到場并到派出所查驗身份,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女老師的行動自由權利。
判決指出,警員對女老師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刑法強制罪,在此事件脈絡發展之下,女老師辱罵警員“真的很蠢”等語,屬于捍衛自己權利并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警員也無從以現行犯逮捕女老師。
判決指出,警員將女老師壓制在地進而上銬逮捕,均難認定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為;警員違法攔阻盤查在先,還借口妨害公務違法逮捕女老師,除造成女老師損失外,也嚴重影響民眾對警員信賴,且警員犯后未能確實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女老師的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后態度難謂良好。
桃園地院宣判,葉姓警員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