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桂林中院”微信公眾號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委副書記、縣長,無棣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委副書記、市長,日照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6億余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星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劉星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劉星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星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星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