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說歷史戰國篇春秋篇;朕說歷史在線閱讀
《周禮·秋官·士師》曰:“誓,用之于軍旅。”誓詞是中國上古時代軍事法令的法律表現形式。一般是在進行作戰之前,由領兵的君主對作戰部隊以誓詞的方式來進行鼓勵和約束,以保證軍隊在作戰的時候能夠保持隊形,提升軍隊攻擊力和保證攻擊力的穩定。
因為是臨時性的,所以一般在戰后這種誓詞的效力也就不再存在了,而這些誓詞里面所體現的軍事法規的臨時性往往表現在誓詞中的懲罰舉措總是和這一次的戰爭密切相關。而軍法成文化的表現,卻是軍事法規可以脫離具體的戰斗,成為一種固定的法令而存在。
《甘誓》是夏啟在攻打有扈氏之前,在甘這個地方對六軍將領頒布的一些臨時性的軍事法規。其中體現的軍事法規比較簡約,只是要求戰車左右和駕駛戰車的人要各盡其職,在戰場上發揮各自的作用。
誓詞當中也包括軍事法規必備的內容,即對獎勵和懲罰的說明。 在誓詞之前,說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這一段話是來解釋攻伐的對象和攻伐的原因,目的是為了“恭行天之罰”。
而下面緊接著就附有一些軍事法規“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和獎懲措施的說明“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從這種誓詞結構的安排上。
可以比較明顯地看出誓詞中的軍事法規是伴隨著這一次的具體的軍事戰斗而出現的,這些臨時軍法約定完全是針對這一次攻伐有扈時的戰斗提出來的,而這就體現了當時的軍事法規制定和頒布具有臨時性、可變更性的特點。
而如果是后期成文法的話,因為軍事法規已經被確定被沿襲,公之于眾,在作戰之前只需重申嚴守軍法的重要性即可,不必在重復在戰斗之中那些一般的軍紀條令了,因為這些軍事法規已經在平時的軍隊訓練中被要求嚴格遵守,沒有必要在每一次戰斗之前去重新約定。
1.1.2《湯誓》
《湯誓》是商湯討伐夏桀的戰斗之前的一篇誓詞,其中也可以看出臨時約法的特征。這篇誓詞中的懲罰措施的語句是:“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這句話中所說的懲罰措施明顯與這一次討伐戰爭有關。所謂“致天之罰”就是誓詞中說到的因為“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所以“予畏上帝,不敢不正”,明確了這是攻打夏桀的一次具體戰斗,而將“大賚汝”和“孥戮汝”的獎懲措施置于這一次“致天之罰”之下。
而且還有“爾無不信,朕不食言”這種對懲罰措施貫徹實施的口頭保證的言辭,更加顯示了當時軍事法規的懲罰手段與這一次討伐夏桀的具體戰爭高度關聯,再次從中體現了當時軍事法規是在某一次具體戰爭中的臨時約定。
1.1.3《牧誓》
《牧誓》中的臨時約法性的特征體現的更為明顯,在這段話里面,既包括了對戰場上士兵行進速度的規定,如“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齊焉”。也有對士兵的鼓勵之辭,如“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羆”。還有對士兵違令之后的懲罰的規定。
如“爾所弗勖,其于爾躬有戮”。但這只是在“今日之事”,即討伐商紂王這場戰役中提出來的。而且這段話中出現了“與商郊”、“ 弗迓克奔,以役西土”,這些與滅商戰爭相關的詞句,它們混雜在軍事法規的詞句之中。與這些軍事法規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也就證明了當時的軍事法規更多的與當時某一次具體征伐緊密聯系,尚未從具體的戰爭之中脫離出來,更多地體現了臨時性約法的特征。
1.1.4《費誓》
《費誓》是魯侯伯禽在討伐淮夷和徐戎之前所做的誓詞。與前面的三個誓詞相比較,這篇誓詞里面關于軍事法規的內容增多了,相比較而言,更加詳細和具體,但是,這并不能說明這篇誓詞的臨時性特征已經消失。
在這篇誓詞的開頭,就明確提出了“徂茲,淮夷徐戎并興”, 現在淮夷和徐戎同時起來作亂,所以要攻伐他們。這就指出了攻伐的具體對象,而將具體攻伐對象和軍事法規置于一體是臨時性約法的一個明顯表現。
在具體的軍法規定的內容里面,又雜有“甲戌,我惟征徐戎”一句話,然后就是具體的軍法規定“汝則有大刑”,從中也可看到臨時約法的特征。 不過,這篇誓詞中的軍事法規明顯增多,雖然里面的內容還并不具有成文法的具體、規范和系統的特點。
但是誓詞中的軍事法規涉及到了四個方面的內容:武器裝備,如“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17;牛馬,如“杜乃擭,敜乃阱,無敢傷牿。牿之傷,汝則有常刑”18;糧草,如“峙乃糗糧,無敢不逮,汝則有大刑”。
攻城器具,如“甲戌,我惟筑,無敢不供,汝則有無馀刑,非殺”。這四個方面的軍法規定,說明了盡管臨時性約法的特征還存在,但是這些臨時所約的“法”卻呈現出了更加具體和完善的特點,這種變化體現了臨時性約法向成文法的轉變。
1.1.5 趙簡子戚地誓師詞
這篇誓詞記載于《左傳·哀公二年》,是趙簡子在進攻齊國之前的誓師詞。其中提到了“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是這并非是已經確立的賞罰制度,仍然只是在作戰之前與將士臨時約定的獎賞措施,還具有臨時性的特點。
而成文性的軍事法規,通常都有固定不變的獎懲標準,如《韓非子·定法》中所言:“斬一首級者爵一級。這種軍功爵制的出現,與戰前臨時性約法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不過在這篇誓師詞中提到了不同等級的“克敵者”,所受賞賜不同。
“上大夫授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里面提到的獎賞的范圍涉及“上大夫、下大夫、士、庶人工商、人臣吏圉”五個社會階層,所受的賞賜也分別對應為“受縣、受郡、田十萬、遂、免”五個等級。
這比西周《甘誓》規定的“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更為具體。又如晉文公在取得政權后,“賞從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封邑”和“尊爵”的獎勵措施也比夏、商、西周誓詞的獎賞規定更加具體了。
這都體現了春秋時期,特別是在春秋晚期,軍事法規的建設較之于夏、商、西周時期已經有了很大進步,與軍事密切相關的立法,已經在逐步向成文法的方向發展。
不過還遠未臻于完備,這篇春秋時期的誓詞也可以視為是戰國軍功爵的濫觴。軍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當俟諸戰國時期。
從春秋末期,法律成文化的轉變已經開始,如鄭國子產鑄刑書。到了戰國時期,這種轉變基本完成,成文化的特征已經完全顯現。軍事法規經過夏、商、西周、春秋的發展演變,也同其他法律一樣,發生了從戰前臨時約法到軍事法規成文化的轉變。
成文法的出現,標志著軍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也極大的推動了當時的軍隊建設,符合了當時統治者利益需求。 關于戰國時期法規的成文化,韓非子曾經做過這樣的描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顯。
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與臨時性法規相比較,成文法具備以下幾個特征:一,法律條文用文字明確紀錄,并向社會公開頒布,為明確要求社會相關人員必須遵守的規范。
- 法規的內容固定化,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不會變更,也不能任意變更。三,法律條文具體化、系統化,成為處置相關事件必須遵守的依據。這一變化對當時社會產生了諸多影響。
對于軍事法規而言,成文化最顯著的表現莫過于軍功爵制的出現。軍功爵是中國古代賜給有軍功者爵位、田宅、食邑等的一項重要軍事制度。制定的目的是通過獎勵軍功,通過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待遇來鼓舞士兵在戰場上多殺敵人。
以取得爭霸戰爭的勝利,這是當時提高戰斗力的一項非常得力的措施,對平民而言,也是一種改變他們社會地位、增加社會財富的有效手段。 在《吳子》中就記載了當時在魏國,根據將士所建立的不同的軍功,而在宴會上賜予他們有等級之別的席位。
而且所使用的飲食與器具也有優劣之分。 上功坐前行,肴席兼重器、上牢。次功坐中行,肴席器差減。無功坐后行,肴席無重器。餉畢而出,又頒賜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廟門外,亦以功為差。有死事之家,歲遣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于心。
這段記載中,功勞被分為三等:“上功、次功和無功。”筵席中的將士所坐的位置按軍功也有“前行、中行和后行”高低之分,所使用的飲食器具也分為“重器、器差減、無器”三個不同級別。對立有軍功者的父母妻子的獎賞也按照軍功大小有高低之分。
這種有差別的待遇,根據的就是軍功的大小,這可看作是當時軍功爵的一種具體表現方式。 在齊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技擊”斬取敵人的一個首級,則可以“賜贖錙金”。而魏國的“武卒”也可以依據軍功而“復其戶,利其田宅”。
秦國是當時貫徹實施軍功爵制最為徹底的國家。這段話表現了商鞅實施軍功爵制的原因,正因為一般人都是“好爵祿而惡刑罰”,國君就可以利用這一點來“使其民”。通過商鞅變法,制定了具體的以殺敵數量為衡量標準的賞賜爵祿的制度。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所斬獲的敵人的首級與爵位的獲得直接掛鉤,殺敵越多的人,獲得爵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關于戰國列國軍功爵的具體內容,由于史料闕如,已經很難得其詳情,所以這里僅擬以典籍中所記載的秦國軍功爵制的內容為典型,從中可窺其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