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阿惠,電視劇阿惠1993年版
文章|柳宇霆
面對病重的妻子,男子三度提出離婚。法官該如何裁決? 9月9日,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件。
2007年,陳某與王某登記結(jié)婚,兩人沒有孩子。 2013年初,陳某患上了尿毒癥,開始接受透析治療。她的丈夫王某也支付了治療費用。這對夫婦于2016年分居。在此期間,王某兩次提出離婚,但法院均未支持。 2020年7月,王某第三次向法院提出離婚。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雙方感情已經(jīng)破裂,依法準予離婚。然而,陳某患有尿毒癥,需要高昂的后續(xù)治療費用。隨后判決雙方離婚,并決定王某陳某支付10萬元生活費。考慮到陳某生活的困難,法院最終決定給予陳某5萬元司法賠償。
這篇報道讓很多人感到心寒,也讓人們對法院的判決感到困惑。夫妻本是白頭偕老、互相扶持,但災難來臨時分道揚鑣的做法卻一直為社會風氣所鄙視。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該女子病情嚴重,需要長期治療。正當她需要對方支持的時候,法院支持了男方的離婚請求,并“放松”了他的法律義務。這不是把等待救援的弱勢一方推向深淵嗎? ?
2017年,廣西崇左也發(fā)生過類似的判決。龍州縣某鄉(xiāng)黃某感覺妻子病重,無法治愈。他不知所措,對生病的妻子感到厭惡,想與她離婚以擺脫困境。龍州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裁定兩人可以自由戀愛、結(jié)婚,夫妻感情和睦,女方的重病不能成為黃某請求離婚的理由。相反,黃某必須勇于承擔起夫妻間相互扶持的義務,幫助妻子樹立戰(zhàn)勝疾病的信心。據(jù)此,法院判決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不準離婚。
女方病重,男方提出離婚。之前的判決顯然更符合人們樸素的正義觀念,但這次的判決卻準予雙方離婚,這就很難解釋了。五年后的今天,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宣傳。這是否意味著以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這樣判決?如果一方患有重病,雙方可以以此為由申請離婚嗎?
如果某人不想照顧生病的伴侶,法律不能強迫他這樣做。不離婚,婚姻就名存實亡;離婚會給人一種法律支持甩鍋的印象……這一判決所造成的道德困境難以撼動。
法院在考慮是否準予雙方離婚時,依據(jù)顯然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最重要的是看雙方的婚姻狀況是否達到“關系實際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金標準。《民法典》規(guī)定了“實際破裂的關系”五項標準,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等不良習慣持續(xù)存在”。 '。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且雙方已分居”一年內(nèi),一方再次提出離婚申請的,準予離婚。”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其他導致夫妻關系斷絕的情形,還可以參考《高級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列出了十四種可以認定為斷絕夫妻關系的情形。其中包括“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jié)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礙且難以治愈”。 “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且沒有和解的可能,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已分居滿一年的:‘彼此沒有履行各自的義務。婚姻義務”等
本案中,夫妻倆于2016年開始分居,2020年7月也滿足了民法中明確的“分居期”。分居期間,王某兩次提出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也符合訴訟要求。由于雙方的離婚訴訟基本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法院最終準予離婚,看起來是合法的。
影視劇截圖。
但也必須考慮到,如果一方希望拋棄重病伴侶,其實很容易通過離婚來滿足這一法律要求。那么離婚容易被認定嗎?要知道《刑法》有遺棄罪。贍養(yǎng)人拒絕贍養(yǎng)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jié)惡劣,已構(gòu)成遺棄罪。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妻子陳某也兩次起訴王某,要求他支付贍養(yǎng)費。法院責令王某支付總計13.6萬元的贍養(yǎng)費,但實際上只支付了1.8萬元,剩余部分無法執(zhí)行。無論如何,就贍養(yǎng)義務而言,男方并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知法院在判決時是否考慮到了這一點?
在同一類型的案件中,即使在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也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jié)論。無論是表明關系破裂,還是夫妻有互相贍養(yǎng)的義務,都有法律必須維護。這場法律糾紛背后的事實情況是,它仍然是一個道德困境。法律無法強迫某人在名義上的婚姻中履行婚姻義務。這種困境也體現(xiàn)在本案的判決中。在最終判決中,法院認定王某向陳某支付了10萬元生活費,也強調(diào)了這一贍養(yǎng)義務。鑒于陳某生活困難,法院最終決定給予陳某5萬元司法救助,體現(xiàn)了司法救助的人文關懷。
現(xiàn)實生活比法律術語豐富得多。而在弱者一方,在道德方面,人們希望婚姻關系能夠經(jīng)受住風雨,天長地久,希望夫妻雙方都能遇見親人,互相扶持。然而,如果真的發(fā)生這樣的事情,法律上是沒有人可以管的。更好的。當一方患有重病,另一方堅持離婚時,法律實踐中一再拒絕,雖然暫時保護了弱勢群體的權(quán)利,但并非長久之計。但如果一方可以隨意離婚,如何避免道德風險呢?這不能用單一的判斷來回答。也許只有法律和道德的雙重進步才能消除這一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