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男孩微電影劇情詳解;老男孩微電影海報
「互聯網電影」《老男孩之猛龍過江》僅上映4天票房就已經過億,讓人再一次看到互聯網思維的力量。2010年,由肖央擔任導演、編劇和主演的青春微電影《老男孩》以其幽默感人的故事內容和精良的制作迅速成為網絡點擊熱點,并引發了網友關于「青春」、「夢想」的懷舊話題大討論。正是由于這部甚至沒有在院線發行的微電影取得了巨大成功,許多投資人看到了其背后的商業價值,甚至紛紛購買其改編權,試圖將其改編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謀求更大的商業利益。這次的大電影再一次證明改編的力量。
不過,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微電影《老男孩》在三年前因為改編問題而遭遇侵權。2011年4月,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劇場公開演出的話劇《再見「李想」》因為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主要劇情和戲劇沖突、人物形象設計、所使用的音樂等方面均與《老男孩》微電影相同或近似,而被訴侵權。
改編流行 套拍當道
原作品之所以引得眾多人的改編,是因為其構建的內容要素已經在市場中獲得一定的認可度。這種認可度可以簡單理解為一種「品牌價值」。一種類型的作品取得成功,比如一部微電影網絡點擊量超高,或一部小說大賣,亦或者電影票房好口碑佳,嘗到甜頭的人往往就會想要將其版權擴展到文化娛樂產業各個領域,而之前圍觀的人也會因為嗅到了其香而試圖參與到后續商業開發過程中。
所以,《杜拉拉升職記》實現了從小說到電影、電視、話劇的全面跨界,電影《十月圍城》、《神話》后有了電視劇《十月圍城》和《神話》。聰明如電影制片人柯利明,將《致我們終將逝去的青春》、《匆匆那年》、《步步驚心》、《夏有喬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微微一笑很傾城》等網絡暢銷書的版權全部收入旗下;無奈如作家郭敬明,在其將小說《小時代》的電視劇改編權賣給他人后,因不滿被改得面目全非的劇本和不如人意的演員,索性自己拍起了電影。
未經許可的改編就有可能變為「搭便車」的行為。這種非法行為的認定難點就在于,新作品對于原作品內容的借鑒是屬于正當的文學創作還是商業上的抄襲呢?這之間的界限就是一個行業慣例與法律規定的問題。因此,版權人如何緊握作品的改編權,相似作品怎樣才能撇清侵權嫌疑,值得我們探討。
如何認定侵害「改編權」行為
在《老男孩》案中,法院認為,電影作品創作中,人物及人物之間的關系往往都是通過具體故事情節來刻畫和描述的,而故事情節又往往都是圍繞人物為中心展開的,人物及人物之間的關系與具體的故事情節往往是相互融合,形成表現思想情感的整體表達方式,故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及具體故事情節等融合而成的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應當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電影作品的內容。
微電影《老男孩》通過對肖大寶、王小帥、包小白、校花、王小帥妻子等人物的設置以及通過具體的故事情節展示了他們之間的關系,刻畫了每個人物形象,表達了一定的主題思想,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話劇《再見「李想」》和微電影《老男孩》所講述的整體故事內容及設置的故事線索基本一致,更為重要的是兩者在眾多的主要具體故事情節的安排、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等方面幾乎完全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甚至連演員所說的臺詞、有些人物名稱等細節處都基本一致或實質性近似。這已經超出了因獨立創作而產生雷同或巧合的程度。因此話劇《再見「李想」》未經許可使用了微電影《老男孩》中的獨創性內容,屬于侵權行為。
法院給文化產業一個綜合判斷的標準。在判斷一個作品是否使用了另一個作品的內容、是否構成侵權時,需要對人物、人物關系、具體故事情節等分別比對,并對人物及人物關系與故事情節所融合而成的整體內容進行整體比對、綜合判斷。
但是這種綜合判斷有其底線。單純的人物身份或人物之間的某種關系,比如電影作品中設置的某個主角的人物身份、人物之間的情感糾葛關系等,如未通過故事情節加以刻畫,可能會因人物特征不夠具體或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等而不具有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故事情節中,也可能會因某些單個的故事情節所敘述的事件屬于客觀事實,或不具有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武林大會、離家出走等。如話劇《再見「李想」》中的確有一些具體的故事情節和人物設置是在微電影《老男孩》中沒有的或者不夠具體、豐滿的。但即使如此,從人物及人物關系與具體故事情節相互融合所形成的整體內容來看,兩者仍構成了實質性近似。
取材有道 改編有法
微電影因其「微時長、微制作、微投資」的特點受到人們的喜愛,每一個有光影夢想的人都可以拿起鏡頭記錄、表達。并且,對于微電影而言,故事情節的緊湊使其能夠對于特定的創作內容獲得極大范圍的著作權壟斷性保護。由此,對于微電影的正當借鑒還是抄襲就需要認真界定。
由于微電影大多在網絡上傳播,受眾廣,人們觀看微電影也很便利。但這也有不利之處:若一部微電影的構思、故事情節、臺詞等可圈可點,那他人便可「摘取」其中的片段放進自己的作品(無論是微電影、電影、電視、話劇、小說)中。有的摘取是蜻蜓點水的一點,有的卻是成片成片抄襲。因此,微電影的創作者為了保護凝結了其創意和勞動的作品,應當在發現有抄襲嫌疑作品時提起訴訟,并在授權他人改編時限定修改范圍,以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而獲得了改編授權的人,需要嚴格約定,特別是約定對于微電影的改變形式、范圍與程度。而他人若借鑒了一部微電影中的內容將其放到自己的作品中,最好是在故事情節的安排、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等方面與原作有所區別以避嫌。
創作應當是個人構思、原創的勞動過程,每一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懂得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取材有道,改編有法,在改編作品如此普遍的今天,我們更應步步以法律為營,別步步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