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汽車稅費怎么計算_10萬的車交多少稅
2023年延續和優化實施部分階段性
稅費優惠政策匯總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三、生產、生活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四、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八、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九、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十、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十一、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預繳申報享受政策
十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十三、新能源汽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十四、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十五、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十六、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七、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
十八、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增值稅政策
十九、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3.優惠事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執行口徑】
1.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2.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后的銷售額。
3.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4.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
5.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6.在無法確定當月銷售額是否會超過10萬元的情況下,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應先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納稅時,如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進行免稅申報,如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7.前期如已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銷售額已超過免稅標準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減稅申報,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無需對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作廢或換開。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時,如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
8.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9萬元,為客戶開具發票時因無法確認本月銷售額是否會超過10萬元,開具了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免稅申報,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客戶如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憑取得的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對應的進項稅額。
9.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20萬元,均為客戶開具了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重新開具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能享受減稅政策。如無法追回,則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0.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9萬元,均為客戶開具了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重新開具免稅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無法追回,則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3.優惠事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執行口徑】
1.2023年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2.在無法確定當月銷售額是否會超過10萬元的情況下,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應先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納稅時,如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進行免稅申報,如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3.前期如已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且銷售額已超過免稅標準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減稅申報,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無需對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作廢或換開。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時,如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
4.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9萬元,為客戶開具發票時因無法確認本月銷售額是否會超過10萬元,開具了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免稅申報,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客戶如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憑取得的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對應的進項稅額。
5.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20萬元,均為客戶開具了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重新開具1%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能享受減稅政策。如無法追回,則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零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銷售額9萬元,均為客戶開具了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需要追回已開具的3%征收率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重新開具免稅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無法追回,則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生產、生活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優惠事項:允許生產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其中允許生活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執行口徑】
1.如存在以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但現已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但因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了,因此不能新計提加計抵減額。
2.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
3.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5%/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5.該政策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6.未能抵減完畢的,不會成為留抵稅額。
四、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起。
2.適用對象:除了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負面清單行業以外的企業。
3.優惠事項: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執行口徑】
參照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口徑執行。
五、個人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涉及稅費種】個人所得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
3.優惠事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執行口徑】
1.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六、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名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涉及稅費種】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執行口徑】
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4.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6.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 7月、 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七、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城鎮土地使用稅
【簡要內容】
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
七、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城鎮土地使用稅
【簡要內容】
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政策執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適用對象:物流企業
3.優惠事項:
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口徑】
1.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3.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4.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政策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發〔2023〕17號)
【涉及稅費種】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政策內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南寧市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均為0.5%,工傷保險費率以現行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享受條件】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不區分行業,也不區分企業類型,所有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均可享受。
九、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政策名稱】《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涉及稅費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十、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政策名稱】《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涉及稅費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辦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十一、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預繳申報享受政策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起。
2.適用對象:除了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負面清單行業以外的企業。
3.優惠事項:
(1)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2)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執行口徑】
參照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口徑執行。
十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車輛購置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3.優惠事項: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
【執行口徑】
1.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3.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4.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5.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6.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十三、新能源汽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車輛購置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3.優惠事項: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執行口徑】
1.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3.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4.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5.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6.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十四、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
3.優惠事項: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執行口徑】
1.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采取清單管理,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2.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3.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4.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6.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7.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
結余等變動情況。
8.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十五、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先進工業母機產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規定的產品)
3.優惠事項: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執行口徑】
1.適用本通知規定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先進工業母雞產品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
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
2.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3.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4.集成電路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6.集成電路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7.集成電路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
結余等變動情況。
8.集成電路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十六、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增值稅優惠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3.優惠事項: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執行口徑】
1.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2.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十七、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的納稅人;
3.優惠事項: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執行口徑】
1.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十八、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增值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招用退役士兵的企業
3.優惠事項:
(1)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廣西暫定)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執行口徑】
1.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
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3.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
稅限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十九、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增值稅政策
【涉及稅費種】增值稅
【簡要內容】
1.政策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適用對象: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重點群體是指: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招錄重點群體的企業;
3.優惠事項:
(1)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廣西暫定)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執行口徑】
1.從讓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角度出發,應在稅務機關發現或納稅人知曉政策的第一個申報期,按規定一次、依稅種順序扣減稅款;納稅人如在年終有多繳稅款的,應在清算后為其辦理退稅。
2.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按照每個所屬期扣減。
3.勞務派遣業務中,是由勞務派遣企業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此勞務派遣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或重點群體就業人員,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勞務派遣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如A企業招用曾經在B企業就業1年并已按規定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與其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A企業招用這位人員實際還能扣減2年。
5.有應繳增值稅的事業單位招用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可以享受扣減政策。
6.一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開辦多戶個體工商戶,可由其選擇其中一個個體工商戶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定額扣減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