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牌誰的風險更大_京牌怎么轉讓才合法
很多城市出于緩解交通擁堵和節能減排的目的,通過拍賣、搖號等方式對機動車上牌數量嚴格控制,部分有用車需求的人“一牌難求”。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選擇將自己獲得的車牌額度“租賃”給他人,以獲取租金收益。這樣的行為有何風險,租賃合同又是否有效呢?來看一則案例:
案件概況
上海市民小李通過車牌額度拍賣市場拍到了一塊“滬A”牌照,但卻暫時沒有上牌的需求。這時J公司找到小李,提出可以出錢租下這塊車牌。于是小李與J公司便簽訂了一份《車牌出租合同》,合同約定J公司租賃小李的車牌一年,租金7000元,到期返還。
然而,一年租期到時,J公司卻拒絕歸還車牌,小李無奈,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要求J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車牌。
(小李與J公司之間的部分聊天記錄)
李楠
奉城法庭
審判團隊負責人
一級法官
法官說法
上海奉賢法院認為,小李與J公司達成的《車牌出租合同》為無效合同?!跋夼啤闭叩哪康脑谟趯崿F非營業性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促進節能減排、維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限牌城市往往通過搖號或者競價等方式,在相對公平的機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獲得車牌的可能性。
車牌或者私車額度的租賃行為將導致私車額度證明的使用人與實際車主并非同一主體,違反了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甚至誘發“屯牌”“地下車牌市場”等現象,擾亂私車額度拍賣市場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從樹立正確的社會導向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上海奉賢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對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小李確認涉案汽車非其所有,故J公司應配合小李辦理退牌手續。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官提示,“車牌租賃”行為因與“限牌”地區的相關政策相違背而未獲法律認可,相關公司大多以“汽車租賃公司” “汽車服務公司”為名暗地經營“車牌租賃”業務,由于該類行為本身未在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的框架下進行,租賃公司大多注冊資本低、內控制度不規范,糾紛頻發。
因此,車牌額度的獲得者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面對“租金”誘惑時,一定要認清風險,切莫因小失大!
來源 | 上海奉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