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2023年收費標準是什么;2121年汽車購置稅怎么算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遵規定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以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的數額適用按月換算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6.對4號公告印發之日起(2023年1月30日)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7.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10.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11.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資金統一購置并捐贈給醫療機構的“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第十五批流動醫療車(具體受贈單位、車輛品牌、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見附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等相關規定,免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23]5號)
12.對2023年舉辦的廣交會在商務部確定的展期內銷售的免稅額度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個展商在本年度展會展期內累計享受稅收優惠的展品類別、銷售數量或金額上限按附件規定執行。(財關稅[2023]5號)
13.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財稅[2023]8號)
1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集成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財稅[2023]17號)
15.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人社部發[2023]19號)
16.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人社部發[2023]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