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汽車庫齡是什么意思
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圖示1】。設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圖示2】
6.0.2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的修車庫可設置1個。【圖示】
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汽車庫、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車庫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圖示1】,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圖示2】
2 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3 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
6.0.4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圖示】
6.0.5 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金屬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
2 每層樓梯平臺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0.6 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圖示1】,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圖示2】,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60m。【圖示3】
6.0.7 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圖示1】;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2】
〖條文說明-摘錄〗在大型住宅小區中,建筑間的獨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均有地下通道與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車的防火分區內設置疏散樓梯,將使小區內地面的道路和綠化受到較大影響。所以,允許利用地下汽車庫通向住宅的樓梯間作為汽車庫的疏散樓梯是符合實際的,這樣既可以節省投資,同時在火災情況下,人員的疏散路徑也與人們平時的行走路徑相一致。
該走道的設置類似于樓梯間的擴大前室,同時,考慮到汽車庫與住宅地下室之間分別屬于不同防火分區,所以,連通門采用甲級防火門。
6.0.8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不設置人員安全出口,但應按下列規定設置供滅火救援用的樓梯間:
1 每個停車區域當停車數量大于100輛時,應至少設置1個樓梯間;【圖示】
2 樓梯間與停車區域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進行分隔,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0.9m。
[注釋]:此圖例為水平循環汽車庫。有關水平循環汽車庫技術可參見國標圖集08J927-2《機械式汽車庫建筑構造》。
6.0.9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圖示】
6.0.10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
1 Ⅳ類汽車庫;【圖示1】
2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圖示2】
3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于或等于100輛且建筑面積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圖示3】
4 Ⅱ、Ⅲ、Ⅳ類修車庫。
6.0.11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量大于100輛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當采用錯層或斜樓板式,坡道為雙車道且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汽車庫內其他樓層的汽車疏散坡道可設置1個。【圖示1】【圖示2】
6.0.12 Ⅳ類汽車庫設置汽車坡道有困難時,可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升降機的數量不應少于2臺【圖示1】,停車數量少于25輛時,可設置1臺。【圖示2】
6.0.13 汽車疏散坡道的凈寬度,單車道不應小于3.0m,雙車道不應小于5.5m。【圖示】
6.0.14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相鄰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圖示1】;毗鄰設置的兩個汽車坡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圖示2】
〖條文說明-摘錄〗為了確保坡道出口的安全,對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作了限制,10m的間距是考慮平時確保車輛安全轉彎進出的需要,一旦發生火災也為消防滅火雙向撲救創造基本的條件。但兩個車道相毗鄰時,如剪刀式等,為保證車道的安全,要求車道之間應設防火墻予以分隔。
6.0.15 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1】;停車數量不大于50輛時,可設置1個。【圖示2】
6.0.16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汽車之間和汽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表6.0.16的規定。
注:當墻、柱外有暖氣片等突出物時,汽車與墻、柱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