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殘值、汽車殘值是多少
來源:【濮陽日報】
發生交通事故后即使車輛報廢,但大多數受損車輛還會有殘余價值,而當事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后往往還想獲得車輛殘值,進而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那么誰該有車輛殘值的處置權?
2021年9月,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雙方車輛受損,事故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李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與商業險均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全部損失,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賠付依據應當按照車輛損失險保額減去車輛剩余價值,車輛殘值歸李某所有。雙方無法達成一致,2023年6月,李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濮陽縣人民法院。
經調查,李某投保的商業險,約定車輛損失保險額為52000元,絕對免賠率為0。經鑒定機構鑒定,車輛損失為42000余元,車輛殘值為23500元,涉案車輛已報廢。
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被告應當賠償車輛全部損失,當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未約定該車的保險價值,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實際價值計算,即車輛購買價值-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車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0.6%)。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李某損失50592元,涉案車輛歸被告所有。
法官說法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標的因事故的發生而全部滅失的情況較少,多數情形下受損的保險標的還會留有殘值。在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后,被保險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全部或部分彌補,不應再擁有受損保險標的殘值的全部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會獲得部分殘值財產的雙重利益,有違損失補償規則。至于保險人,因其賠償了保險金,作為對價,應有權取得受損保險標的殘值相應部分的所有權。
本報記者 宋仁志 通訊員 翟國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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