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牌照指標出租;京牌指標出租
眾所周知,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政策通過搖號或排號的方式來分配汽車牌照指標,“京”字車牌搖號不易,一些想用車卻搖不到號的人動起了“歪腦筋”。
通過審判實務發現,一些人采用向空閑指標持有者“租賃車牌”的方式,借別人之名,實現自己購車、用車的目的。他們以為這樣就規避了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相關政策,殊不知,一旦京牌指標的所有人陷入債務糾紛,其名下車輛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租賃他人京牌,當心車、牌兩空!
風險一:合同無效風險
法律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在北京市購置車輛的前提,是取得小客車指標配置,持配置結果證明文件辦理車輛登記,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該政策的目的在于調控機動車的數量,維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而“租賃車牌”行為,違反了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應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評價,故合同的簽署雙方因“租賃車牌”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風險二:財產被抵押、出售風險
實際購車人主張所有權在法律實施中有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一經交付即可占有、使用,但其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即對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有理由確信車輛登記在誰名下,就屬于誰的財產。在“車戶分離”的情況下,如果登記車主擅自將車輛出售或抵押,實際購車人向善意第三人主張返還車輛或排除抵押權,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而且類似的權屬糾紛屢見不鮮。
風險三:被法院查封、拍賣的風險
車輛可能因登記車主債務糾紛被執行。如果登記車主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或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其名下的財產,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可能存在被法院查封或拍賣的風險。
實際購車人雖然有權以案外人身份就強制措施提出異議,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案外人針對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因此,即使指標承租人以實際權利人的身份提出異議,通常也無法阻卻司法保全和執行程序。
風險四:小客車指標作廢風險
對于小客車指標所有人將指標進行出租的行為一經查實,該小客車牌照指標將被作廢。《〈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購車指標本是稀缺行政許可資源,正因如此,才本著公平原則,通過“搖號”、“排號”形式配發,對于個人不使用的指標,應當及時退出,由行政機關另行進行分配。對于“租賃車牌”或者買賣、變相買賣車牌等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經相關部門查實,相應購車指標將被作廢,指標出租人及承租人均無權繼續使用。
綜上,建議大家應充分認識“租賃車牌”這一違法行為存在的巨大風險,勿存僥幸心理,不參與違規租賃行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北京西城法院公眾號
供稿:民三庭 郭鍶淵
圖片:源自網絡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