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華小汽車標準、豪華轎車
老黎說稅:2023年第106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今天說說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的計稅規定。
一、總體概述
1.小汽車共三個子目,即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和超豪華小汽車。
2.對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
3.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
二、稅目、范圍及稅率
1."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
2.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3.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三、納稅人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四、應納稅額
1.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x 零售環節稅率
2.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
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 x (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五、執行日期
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六、進口自用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七、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74號公告)。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