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保險(共享汽車保險內容)
共享汽車平臺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雙方在事故發生后也常常陷入保險理賠的糾紛之中。
近日,有消費者向南都記者表示,其家人在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后,才得知平臺所投的符合賠償情形的商業保險保額僅為5萬元,其認為這未能保障用戶的合法利益。然而,據法律人士向南都記者介紹,法律上并未強制共享汽車平臺購買商業保險和應投保額。
共享汽車作為新興的經濟模式,在保險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和監管手段上仍未完善。各平臺商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額度尚未統一、車輛的保險配置情況未顯著標示等,令消費者承擔著較大風險,而目前險企提供的產品未能適應分時租賃汽車多次短時的使用特點,亦阻礙著共享汽車平臺的發展。
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后,用戶質疑保額僅為5萬元
“第一,保險額度非常低,第二,沒有明確和租車人說明保險有哪些。”8月17日晚,還在為哥哥處理后事的葉先生告訴南都記者,其認為,共享汽車行業在保險保障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據葉先生介紹,8月8日,他的哥哥在共享汽車平臺聯動云上租賃了一輛汽車,帶著妻兒前往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自駕游。途徑德令哈市小德高速時,一家三口不幸遇上交通事故,葉先生的哥哥在事故中死亡,同在車上的妻子重傷。
葉先生表示,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于他的哥哥,家人都接受這個結果。但令他驚訝的是,平臺為車主購買的保險僅為5萬元。
"聯動云"部分所投保險。
根據保險條款,聯動云為自營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駕駛員)險、全車盜搶險、自燃損失險和玻璃單獨破碎險。其中,上述事故符合的保險種類是車上人員責任(駕駛員)險,聯動云投保的保額為5萬元。
葉先生認為,其家人所花費的醫藥費已超出30萬元,5萬元的保額過低,無法保障用戶的合法利益。
對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甘海濱律師告訴南都記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也就是日常說的“交強險”,“除了‘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投保的,其他保險不是法律強制要求”。
“我是因為家人發生了事故,反復找才找到保險條款。”葉先生指出,租賃協議上并未標示出聯動云所購買的保險種類及保額,保險條款較為隱蔽。
葉先生向南都記者演示,其登錄聯動云APP,在選擇用車后,頁面底部會出現一份字體較小的《聯動云汽車租賃服務協議》,在這份長達14頁的協議中,提到“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由聯動云租車公司承擔”,并未列出聯動云為車輛投保的詳細情況。在“個人中心”,聯動云列出了8份法律條款及規則,而在自營用車規則中的“保險責任”中才出現聯動云購買的保險內容。
甘海濱律師指出,“交強險”標志都會貼在汽車前擋位置,但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共享汽車平臺告知用戶其他商業保險情況。但他認為,從客戶體驗的角度來講,共享汽車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該車輛的相關信息,如車輛是否投保商業險、保額多少等情況。
各平臺商業保險種類和額度未統一,各類費用墊付容易返還難
當駕駛共享汽車發生意外后,常常被忽視的保險條款成了消費者的救命稻草。那么,共享汽車平臺都買了哪些商業保險?
南都記者查詢多家共享汽車平臺的協議及條款發現,其商業保險范圍已基本覆蓋車損險和三責險,保險額度卻各有不同。比如,EVCARD的基本保險包括2000元的車損險、保額20萬的三責險以及5萬的駕駛員險;GoFun為自營車輛購買了1500元的車損險和保額50萬的三責險,非自營車輛的三責險保額則不低于5萬元。
摩范出行除了購買1500元的車損險,根據用戶購買的服務類型不同,保險保額也有所不同,其中4元/單的服務費包含保額50萬的三責險,8元/單的服務費包含保額100萬的三責險;一嗨租車同樣根據用戶購買的不同服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保險額度,其中三責險分為20萬、50萬和100萬三個級別。
也有平臺未在APP上告知保險的具體內容。
駕唄在“保險理賠”中表示,已為每輛車購買了最高額度100萬的保險,但并未詳細列出種類;盼達用車客服人員則告訴南都記者,公司已購買了足額的商業保險,但具體種類和保額,用戶是無法在APP上查到的,一旦發生事故后,會有保險專員對接。
與私家車比較,共享汽車平臺所投的保險額度相對較低。以三責險為例,2019年4月,湖北省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2018年湖北車險業務數據顯示,該省41.9%車輛選擇50萬元保額,39.8%的車輛選擇100萬元保額,僅有4.5%的車輛選擇20萬元及以下保額。
在政策層面,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也是大勢所趨。今年7月9日,銀發布《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支持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更有利于滿足消費者風險保障需求,更好發揮經濟補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而在出險后,共享汽車平臺往往會加重用戶責任,譬如收取停運損失費、保險上浮費、車輛加速折舊費等費用。
舉例來說,GoFun在用戶協議中提出,用戶在購買不計免賠服務后,使用保險進行理賠的,須承擔下列費用:該車保費的25%作為保險溢價費;本車損失在1500元(含1500元)以內,不收取車輛加速折舊費;本車損失金額大于1500元,按超出部分的定損金額的10%收取車輛加速折舊費;維修天數超過3天的從第 4天開始收取停運損失費(200元/天)。此外,用戶使用商業險理賠時,還需要支付保險上浮費(車輛保險金額的 25%)。
值得一提的是,發生事故后,大部分共享汽車平臺會要求用戶先墊付各類費用。例如,聯動云在租賃協議中表示,用戶使用車輛出險后,應先墊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維修費、醫療費等)。
但一直以來,網上都不乏平臺沒有及時向用戶返還墊付款、回款難的投訴。比如,據河北省網絡問政綜合服務平臺消息,2019年4月,曾有消費者投訴石家莊聯動云共享汽車遲遲不返還墊付的保險費用。對此,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調查后,發現投訴情況基本屬實,約談了涉事企業負責人,要求其立即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承租人墊付的保險費用。
超過限額的部分由誰擔責爭議大,有企業以車輛改變用途為由拒賠
圍繞著保險理賠問題,共享汽車平臺和用戶對薄公堂的案件不少。
2019年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17年至2019年的33件全國涉共享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有26件將共享汽車運營方列為被告。
據介紹,共享汽車肇事類案件常常涉及車輛保險額度和免責條款問題,當保險額度不足時,關于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誰擔責、租賃平臺是否因其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擔責等問題較易引發爭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介紹了一起共享汽車平臺未提示保險額度的案例。
據介紹,龔某駕駛浙B××號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認定,龔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龔某駕駛的浙B××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首某寧波分公司,由該公司在某保險寧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額度為50000元的商業險。
首某寧波分公司將涉案車輛出租給某智行公司,由某智行公司通過運營平臺向不特定人提供共享汽車,其投保時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龔某通過手機掃碼的方式租賃了涉案車輛,在使用前該租車軟件會顯示《GF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的條款,其中包含車輛的保險額度,但未以明顯標識表明,后涉案車輛發生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智行公司作為新型的共享汽車行業的出租方,其在《GF出行分時租賃服務會員協議》中關于商業險保額50000元等的條款無明顯加黑加粗標識,也沒有盡到提示或明確告知義務,使客戶在使用共享汽車出行時對其風險承擔處在不盡知狀態,使客戶不能做出真實意志判斷。為引導共享汽車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本著誠實守信和公平原則,某智行公司對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應承擔20%的責任為宜。
此外,還存在共享汽車運營方對部分共享汽車的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而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改變使用用途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理賠的情況。
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共享汽車撞人后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
據介紹,尚某通過手機APP在街邊租賃一輛途歌共享汽車,在駕駛途中與劉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十級傷殘,經交管部門認定,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起訴要求尚某、途歌公司、保險公司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尚某駕駛的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但實際用于分時租賃,變更了車輛使用性質,而且顯著增加了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險范圍內拒絕賠償。尚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則認為,該案中,途歌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租賃業務,在投保時是批量辦理的投保手續,保險公司作為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公司,面對批量投保需求,理應對車輛用途盡到審查義務。實際上,通過保險公司當庭的陳述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核保的時候十分清楚該車輛是用于租賃的,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同意按照“非營業”的使用性質來投保,應該說雙方對于將涉案車輛性質確定為“非營業”并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用是形成了一致意見的。
法院認為,車輛投保后,實際上是用作共享汽車,也就是租賃,車輛用途、使用性質與投保時的約定并沒有發生改變,保險公司主張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是不成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共享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欠缺,上海鼓勵險企開發專屬產品
事實上,共享汽車平臺也有無奈之處。2020年,大連市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期間,致公黨大連市委會提交了《關于規范完善共享汽車保險保障,助力共享出行便捷安心的提案》。
提案指出,租車人對所租車輛的保險配置無法選擇,是共享汽車平臺存在的問題之一。提案中列出了導致上述問題的兩點原因,一是險企提供的保險產品還是基于私有車輛的保險模式,不能適應多次、短時的共享汽車使用特點,因而不能靈活地滿足租車人在單次短時出行中的保險需求;二是即使險企有適合的產品供給,共享汽車平臺基本都不具備保險產品代理資質,不能在平臺上進行銷售。
提案建議,鼓勵引導險企針對共享汽車使用人員不固定、多次、短時等特征推出一些保險期限短、單次保險額度適中、理賠流程簡化的合適產品。通過保險產品的供給側改革,助力共享經濟發展;協同銀保監部門制定特別政策,允許共享汽車平臺銷售限定的與其共享汽車租賃相關的保險產品,為租車人提供便捷的保險選購途徑。
2020年8月10日,中國致公黨大連市委員會與大連市交通局就共享汽車保險保障問題進行了協商。大連市交通局在會上表示,目前國家正在研究共享汽車相關管理規定,待相關文件正式出臺后,大連市交通局將進一步規范共享汽車的保險配置。
南都記者發現,針對上述問題,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和住建部發布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已有提及。該指導意見提出,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鼓勵經營者與保險公司根據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開發保險產品,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
此外,2019年6月,上海市交通委回應部分委員提出關于規范完善共享汽車保險保障的建議時亦表示,該市有關共享汽車的商業保險已覆蓋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僅2018年累計承保金額超過100億元,并積極支持保險公司產品和銷售渠道創新,鼓勵車險企業根據分時租賃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程度,協商確定保險費率,開發專屬保險產品。同時,鼓勵經營者投保保額更高的保險方案,提升經營者、租車人抗風險能力。
上海市交通委還表示,下一步將提出,“分時租賃企業須投保營業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并要求分時租賃經營者在租車人確認租車前明,確告知所租車輛的保險配置情況及發生事故后的處置和索賠程序”。
出品:南都新業態法治研究中心
采寫:南都記者 封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