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民告官”索賠5萬以上 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眉山市政府近日出臺《眉山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讓“民告官”不再“難見官”,更好地化解行政糾紛。《規定》將于12月24日起施行。《規定》指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落實依法行政責任目標、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眉山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機關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評價指標。對于違反《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將對其負責人予以通報,并取消該行政機關法治政府建設責任目標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行政機關包括眉山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各類依法設立的政府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和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實不能出庭的情況進行了規范,在五種應出庭應訴情形的前提下,為便于考核,還明確了出庭應訴比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委托本機關法制工作人員或業務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并向法庭說明不能出庭應訴的理由或原因。“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滿足了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的意愿,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訴訟意識和應訴能力。”眉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長陳繼兵介紹,去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不到15%,今年1-10月,該市法院共開庭審理一審行政案件51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27件,出庭比例為52.94%。(記者 袁麗霞)
鏈接
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一是該行政機關年度第一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二是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和社會關注度高的,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應急管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是涉外或涉及港澳臺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是上級機關要求或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是請求行政賠償數額5萬元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